以案說法|遺囑人立了多份遺囑,應該以哪份為準?
字號:小大
2022-11-14 13:16
來源:人民網
案例李大爺立下遺囑,將兩套房產給無房的三兒子,剩余兩套房產大兒子與二兒子一人一套,并對遺囑進行了公證,大兒子不滿,不再探望老人和支付贍養費。李大爺一氣之下重新立下遺囑,將四套房產平分給二兒子和三兒子。兩個月后,李大爺因病去世,大兒子要求按照公證遺囑分房。那么,李大爺的兩份遺囑應以哪份為準呢?以案說法以最后一份遺囑為準,公證遺囑不具有優先效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

案例
李大爺立下遺囑,將兩套房產給無房的三兒子,剩余兩套房產大兒子與二兒子一人一套,并對遺囑進行了公證,大兒子不滿,不再探望老人和支付贍養費。李大爺一氣之下重新立下遺囑,將四套房產平分給二兒子和三兒子。兩個月后,李大爺因病去世,大兒子要求按照公證遺囑分房。那么,李大爺的兩份遺囑應以哪份為準呢?
以案說法
以最后一份遺囑為準,公證遺囑不具有優先效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