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中華民族歷來有重視家庭美德的優良傳統。家庭文明建設和家教家風引導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家庭文化方面的核心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了“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禁止家庭暴力”等內容。依據反家庭暴力法和《關于加強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202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發布了《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新規)。該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的基礎上,在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審查、作出、執行等方面作出了更加詳盡的規定,重點突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預防功能和時效性要求,更大程度上發揮人身安全保護制度的作用,維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權益。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法官結合近半年來的司法實踐,通過以案釋法,解讀這一人身安全保護令司法解釋的亮點。
申請保護令無須依托于訴訟
王老漢和老伴生活在某村16號宅院內,老伴去世后,王老漢獨自居住在該宅院內。王老漢早年經商,因經營不善,后由其子小王接手繼續經營,但仍未能挽救公司局面。債主相繼上門討債。王老漢和小王就如何處理公司債務問題屢次發生爭執,矛盾隨之變得越來越大。
此后,王老漢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稱小王多次通過砸門撬鎖的方式強行進入16號宅院,將屋內物品私自賣掉還債,甚至還想將宅院變賣還賬。更加過分的是,小王還曾經對王老漢動手,為此公安機關多次出警。王老漢認為小王嚴重威脅了自己的人身及財產安全,要求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小王進入16號宅院。
小王則稱,16號宅院有自己的份額,自己有權處置自己的財產,目前與王老漢并未因該院落的分割問題進入訴訟程序,自己可以自由出入院落,法院無權禁止自己進入享有份額的宅院。
法院經審查認為,通過向公安機關調取的出警記錄等證據材料足以證明王老漢與小王之間矛盾尚未化解,可能存在矛盾激化、沖突升級的風險;小王以父親尚未提起關于院落財產分割民事訴訟為由的抗辯不能成立。最終,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支持了王老漢的訴求。
法官講法
司法實踐中,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提起往往與家庭矛盾交織纏繞,也往往與民事訴訟的提起和審理相伴相生,有些受害人還會以“令”作為訴訟的輔助手段。新規第一條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提起離婚等民事訴訟為條件。這意味著,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與作出無須依托于任何訴訟而獨立存在。人身安全保護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及時制止家庭暴力,受害人無需待民事訴訟時機成熟時一并提起,以確保受害人在第一時間得到司法救濟。
同時,10月30日剛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禁止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終止戀愛關系、離婚之后,糾纏、騷擾婦女,泄露、傳播婦女隱私和個人信息。婦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臨上述侵害現實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該條規定也將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范圍擴大到非家庭成員之間。當不存在家庭關系的戀人、離婚后的婦女面臨對方侵害或者侵害的現實危險時,也可以不依托訴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申請保護令的證據形式多樣
張先生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稱妻子關女士在收到自己的離婚起訴材料后,持菜刀砸碎了自己及其父母居住房屋內的窗戶、家具、家電、燈具等大量物品,并帶人威脅張先生及其父母。關女士吵鬧、威脅、打砸的行為,給張先生及其父母造成了人身傷害、精神折磨和財產損失,經幾次報警,關女士均無悔改表現,故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審理過程中,法院向公安機關調取了出警記錄,張先生還主動提供了安裝在家中的攝像頭拍攝的關女士打砸視頻,視頻完整記錄了關女士打砸的過程。法院還詢問了張先生與關女士的未成年子女,子女用自己的視角描述了事情發生的經過,并表現出了對母親的恐懼。
最終,法院結合證據,認定關女士存在對張先生及其父母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及現實危險,并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法官講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規定,認定家庭暴力的事實可以依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新規第六條以列舉的方式具體規定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相關證據”,將能夠證明申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證據明確列明。
明確人身安全保護令證據的表現形式,指引了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危險時,在哪些方面著手保留和收集證據,避免了因申請人舉證能力不足而導致不能及時獲得司法救濟,也有利于法院在有限的時間內用最快的速度、最高的效率精準地調取相關證據。
保護令不能直接證明存在家暴
喬女士以離婚糾紛為由將王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判決二人離婚,處理孩子撫養問題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除此之外,喬女士還要求王先生支付因為家庭暴力產生人身傷害的醫療費和精神損害賠償金10萬元。
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喬女士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稱雙方曾于2018年7月和12月因生活瑣事產生肢體沖突,并提供了派出所接警單、出警記錄等證據。
法院經審查認為,喬女士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故依法作出了人身安全保護令。隨后喬女士將保護令作為證據在離婚訴訟中提交,用以證明王先生存在家庭暴力。
法院經審理認為,喬女士和王先生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影響了夫妻感情,經調解無法和好,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對喬女士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準許。
喬女士和王先生因家庭瑣事產生過沖突,但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王先生存在家庭暴力行為,故對喬女士要求王先生因家暴行為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10萬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講法
新規第九條規定,離婚等案件中,當事人僅以人民法院曾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為由,主張存在家庭暴力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綜合認定是否存在該事實。因此,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并不能直接認定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實,不能免除民事訴訟中關于存在家庭暴力行為的舉證責任。
因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中“較大可能性”的證明標準與民事訴訟中家庭暴力的證明需達到“高度可能性”的標準不一致,以保護令作為“殺手锏”的證據在離婚訴訟中主張對方存在家庭暴力,從而達到離婚或者獲賠的目的不一定可行。因此,即使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也不能免除民事訴訟中存在家庭暴力行為的舉證責任,需要主張一方提出更多的證據予以支撐。
違反保護令可構成拒執罪
王先生與李女士離婚訴訟期間,王先生多次跟蹤、騷擾李女士及其母親劉老太太,采取暴力手段砸門,毆打、言語威脅劉老太太,劉老太太遂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法院經審查證據,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王先生對劉老太太及其女兒李女士實施家庭暴力。
在人身安全保護令期限屆滿前,劉老太太向法院申請延長保護令,稱王先生在人身安全保護令生效期間屢次向其發送威脅信息,進行短信轟炸騷擾,王先生有出格行為的風險依舊存在。
法院經審查認為,王先生在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后仍存在威脅、騷擾劉老太太及其女兒的行為,二人仍有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故再次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此后,王先生不顧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規定,仍對劉老太太進行推搡、跟蹤,發布威脅信息。劉老太太無奈,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申請法院保證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順利執行與實施。
法院受理劉老太太的執行申請后,傳喚了王先生,對其訓誡并強制執行。因王先生仍表示拒不履行保護令,法院責令王先生繳納罰款1000元。最終,王先生繳納罰款并簽訂保證遵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承諾書。
法官講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規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后,應當向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送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實踐中,根據反家庭暴力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于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行為,能夠為申請人提供的幫助有限,公安機關也只能在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等刑事犯罪時對其采取刑事措施,而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也僅能給予訓誡或根據情節輕重處以少量金額的罰款或司法拘留。對此,新規第十二條規定,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處理。這提升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律效力,將“人身安全保護令”納入刑法中“判決、裁定”的范疇,加大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刑事保護力度,強化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司法權威。(郝曉萌)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九條 禁止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終止戀愛關系、離婚之后,糾纏、騷擾婦女,泄露、傳播婦女隱私和個人信息。
婦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臨上述侵害現實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提起離婚等民事訴訟為條件。
第九條 離婚等案件中,當事人僅以人民法院曾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為由,主張存在家庭暴力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綜合認定是否存在該事實。
第十二條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