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劉 洋 通訊員 劉興宇)男子在河邊釣魚時好心救助身旁落水的釣友,自己不幸滑倒受傷,由此產生的損失誰來承擔?近日,重慶市合川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審理了這起見義勇為人受害責任糾紛案件,判決受益人酌情補償1.9萬余元。
李某與陳某本不相識。2021年12月某日中午,李某正在河邊釣魚,相隔幾米遠的陳某不慎掉入河中,李某見狀立即去救助陳某,過程中不幸滑倒受傷。之后,陳某被其朋友救起并離開。旁邊的釣魚愛好者孟某幫助李某前往醫(yī)院治療并通知其親友。李某住院治療期間共花費醫(yī)療費2.7萬余元。
2022年5月,李某訴至合川區(qū)法院,要求陳某補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規(guī)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shù)模芤嫒藨斀o予適當補償。
本案中,被告陳某在釣魚時不慎掉入河中,原告李某積極給予救助導致自己受傷,被告陳某作為受益人應給予適當補償。因補償責任并非賠償責任,不適用填平原則,故綜合考量原告受損情況、被救者陳某經濟負擔能力等實際情況,酌定被告陳某應補償原告李某50%的損失。經法院認定,原告李某的各項損失共計3.9萬余元。綜上,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陳某補償給原告李某1.9萬余元。
法官說法
該案中,李某面對他人陷入危險境地時積極見義勇為,是良好社會風尚的體現(xiàn)。雖然李某沒有親自將陳某成功救上岸,但是見義勇為的成立不以被救助者的利益最終實現(xiàn)作為前提,若要求見義勇為必須達到一定的客觀效果,無異于是讓施救者承擔施救風險,顯然與法律規(guī)定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價值取向相背離。
該案判決適用民法典見義勇為損害救濟規(guī)則,是對李某見義勇為行為的充分肯定,體現(xiàn)了司法為見義勇為者保駕護航的決心,有助于消除挺身而出時的顧慮、扶危濟困后的麻煩,讓善行得到肯定、讓善意得到呵護、讓善良得到弘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