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蔡 蕾 通訊員 夏 勇 王文昭)近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制定出臺《關于破產案件管理人分級與考評暫行辦法(試行)》,以推進破產案件管理人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
據湖北高院相關負責人介紹,制定該《辦法》旨在完善破產案件管理人制度,加強對破產案件管理人的動態管理,激勵和約束破產案件管理人依法勤勉履職,推動破產案件審判質效提升,服務市場主體優勝劣汰,打造更優法治化營商環境。
《辦法》主要確立了四大制度:一是管理人分級制度。按照機構規模、執業能力、執業業績和辦理破產案件經驗等因素,將管理人分為一級、二級、三級管理人。二是分級執業制度。一級管理人可以在全省范圍內執業,二、三級管理人只能在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轄區內執業。破產案件實行分類制度,根據案件類型、難易程度、標的額大小分為重大破產案件、普通破產案件和簡易破產案件三類。重大破產案件應指定一級管理人為管理人,普通破產案件應指定二級以上管理人為管理人,簡易破產案件應指定三級以上管理人為管理人。三是管理人考評制度。采取個案考評和年度考評相結合的方式。個案考評重點考評管理人辦理破產案件的質量和效率、勤勉程度等,注重管理人的個案履職能力。年度考評重點考評管理人每一年履職工作成效、行業業績評價等,注重管理人的專業隊伍建設。四是管理人名冊動態管理制度。明確管理人的升降級和除名標準,湖北高院每3年根據考評情況,結合各中級人民法院意見,綜合決定對全省管理人名冊進行動態調整。同時還規定了暫停管理人備選資格、從管理人名冊中除名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