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張雅慧 通訊員 黃 嵩)近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因委托投資合同關系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向張某發出《當事人本人到庭令》,成功督促當事人親自出庭接受詢問。
在該起案件中,合議庭認定張某的投資款項支出及回報情況是案件的關鍵事實,但此前由于只有張某的代理人到庭,對一些關鍵事實說不清楚,提供的證據亦不夠清晰充分,導致相關事實難以實質查清。
考慮到張某本人對投資過程和損失情況最為了解,為盡可能查明案件事實,法院發出《當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張某本人于傳票確定的時間到庭,就案件有關事實接受詢問,并明確告知其本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開庭當日,張某本人親自參加線上庭審,簽署并宣讀了《當事人本人保證書》。通過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對質,合議庭查清了本案證據中未能完全反映的相關基本事實及細節,獲取了當事人親歷所知的陳述,幫助法院查明了案件事實。
這一微創新,有效地解決了長久以來司法實踐中存在的一個難題:以往案件審理中,如果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比較薄弱,將導致待證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的情況。如勞務合同糾紛案件中,原告未親自到庭,僅憑薪金欠條主張權利,而被告提出異議(如主張欠條內容不真實、已向原告親屬付款等),這種情況下若簡單根據舉證責任分配規則進行裁判,僅憑原告出示的單薄證據甚至孤證就判決對方敗訴,可能會引發裁判是否公正、法官是否盡責的質疑。
廣州法院《當事人本人到庭令》,將訴訟當事人本人到庭制度從理論轉化為現實,既能有效回應司法實踐的現實需求,又為優化審判工作機制提供了良好示范,契合“簡案快審、繁案精審”的繁簡分流理念,充分彰顯了公正司法的責任擔當。
據悉,為強化民事訴訟當事人本人到庭制度,廣州中院還制定了《關于在民事訴訟中試行〈當事人本人到庭令〉的意見》,明確了《當事人本人到庭令》的適用范圍、簽發、保證書簽署和宣讀、交叉詢問對質等程序,有利于進一步發揮庭審查明案件事實的實質功能,維護司法實體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