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多了,法院經過四(裁)判,我終于也和兒子一樣拿到了‘兩險’的賠償。檢察院的依法監督讓我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與溫暖。”近日,拿到了全額交通事故賠償金的衡某,特意來到河南省西平縣檢察院,向辦案檢察官表示誠摯的感謝。
同案不同判
2019年7月15日晚,衡某和兒子徐某在西平縣盆堯鎮的一個十字路口,被衡某偉駕駛的一輛轎車撞傷。經縣交警大隊認定,這起交通事故中衡某偉負全責,衡某、徐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徐某因傷勢較輕,先行向法院提起訴訟,并得到了各項賠償。
2020年8月19日,衡某將肇事司機衡某偉及其投保的某財險東莞市分公司起訴至西平縣法院,請求判令各被告賠償醫療費、醫療器具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共計5.8萬余元。2020年11月17日,西平縣法院經審理,核定該事故給衡某造成的損失共計5.8萬余元,一審判決某財險東莞市分公司除先前已墊付的9000元外,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衡某2.9萬余元。
一審判決生效后,衡某不服,認為自己的剩余損失未獲得肇事車所投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下稱“三者險”)限額內的賠付,于是向西平縣法院申請再審。法院以沒有新證據為由,裁定駁回衡某的再審申請。衡某重新起訴,被法院認定重復起訴被駁回。
“同一車肇事,共同受傷,兒子訴求賠償時,在交強險賠付之外,還得到了三者險的賠付,到我這兒為啥就不行了?”衡某百思不得其解。
檢察官解謎團
“我已向法院起訴3次了,問題都沒解決,請檢察院幫幫我……”2022年1月22日,衡某向西平縣檢察院申請監督。受理該案后,辦案檢察官通過了解衡某住院治療花費及傷殘等級情況、核查其各項損失后,認為法院對其損失數額的認定并無不當。
為解開衡某所說的“同案不同判”謎團,檢察官多次向辦理衡某及其子徐某案件的相關人員詢問情況,在調閱衡某案、徐某案的全部卷宗后,檢察官對兩起案件察微析疑、仔細甄別,終于找到了問題的癥結——
在徐某訴求交通事故賠償案的一審、二審中,徐某均將肇事車司機、交強險保單上落章的某財險東莞市分公司及三者險保單上落章的某財險廣東省分公司列為被告。庭審時,某財險東莞市分公司稱自己是某財險廣東省分公司的下屬公司,是肇事車的承保人,有獨立訴訟主體資格,是案件的適格被告,法院在審理中亦認定了某財險東莞市分公司對徐某的損失進行三者險補充賠償。
而在衡某訴求交通事故賠償案的一審中,衡某并未將所提供的三者險保單上落章的某財險廣東省分公司列為被告,某財險東莞市分公司訴訟代理人亦不認可自己所代理的公司應承擔三者險的賠償責任。衡某的漏告和某財險東莞市分公司代理人的不認可,是衡某未獲得三者險補充賠償的重要因素。
同案獲同判
肇事車到底是在哪里投保了三者險?檢察官經深入調查得知,一審后,衡某將某財險廣東省分公司添加為被告重新起訴,不久法院便收到了某財險東莞市分公司稱自己才是案件適格被告的申請書及蓋有該公司印章的肇事車所投交強險、100萬元三者險的保險單據。辦案檢察官經比對發現,該100萬元三者險的保單號與衡某在一審時提供的落章為某財險廣東省分公司三者險的保單號一致。
另外,檢察官還查詢到,當初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后,駐馬店市中級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的終審判決認定,肇事車在某財險東莞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強險、100萬元三者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條:“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六)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基本事實;……”
基于以上查明的事實和最高法的相關規定,辦案檢察官認為,法院在審理衡某一案中,未認定肇事車在某財險東莞市分公司投保有100萬元三者險,屬認定事實錯誤,雖認定衡某因事故造成各項損失共計5.8萬余元,但僅判決某財險東莞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3.8萬余元賠償責任,對超出交強險的損失未作處理,屬裁判結果錯誤。2022年5月11日,西平縣檢察院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日前,西平縣法院經再審,撤銷了原一審判決中的錯誤部分,判決某財險東莞市分公司賠償衡某各項損失4.9萬余元。
“實踐中因‘智能化’向法官分配案件的局限和基層法院‘案多人少’,‘同(類)案’由不同法官承辦和法官不能及時檢索同(類)案件判決,亦是產生‘同案不同判’或‘類案不同判’現象的原因,正因如此,尤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必要。”辦案檢察官深有感觸地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