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作為一項社會公共事業,是關乎千家萬戶溫暖的民生問題,與群眾生活息息相關。隨著采暖主體需求的多元化和供暖行為的市場化發展,因供暖引發的室內溫度不達標、房屋閑置拒絕交費等糾紛時有發生。近五年來,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共審理供用熱力合同糾紛案件9030件,占全院民商事案件的7.85%。
室內溫度不達標 供暖費獲部分減免
田女士系昌平區回龍觀街道某小區的業主,因其未交納2005至2018年度共計13個采暖季的供暖費,小區的供暖單位將田女士訴至昌平區法院。
田女士辯稱,其未交費的主要原因系家中供暖溫度不達標。她稱家中共有5組暖氣,4組不熱,室內溫度不到16℃。其多次向供暖單位報修,但是維修后并沒有效果。
庭審過程中,田女士提交了2009年至2021年期間自行測溫的照片,顯示室內溫度均不到15℃。案件承辦人在供暖期內前往田女士家中進行現場勘驗,發現涉案房屋北側兩個臥室冰涼、小書房暖氣片上溫下涼。
昌平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提交測溫照片證據,供暖溫度不達標,法院實地勘驗時涉案房屋的供暖質量確實存在瑕疵,經維修仍無法達標。雖然法院勘驗時并非原告主張的涉訴期間,但是根據涉案房屋目前的供暖情況,結合被告提交的測溫照片證據等,原告提供的供熱服務確實存在不足。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按照減免后的金額,向原告支付涉訴期間部分供暖費。
申請停暖未收到答復 基礎供暖費仍需支付
傅先生系昌平區沙河鎮某小區的業主,但其實際不在該小區居住。每個供暖季開始前,小區供暖公司的收費人員會采取短信方式向用戶發送催費短信。2016年4月,傅先生向該供暖公司工作人員發送短信,內容為“我們這些年戶里戶外管道暖氣閥一直關閉、暖氣表零走字,已經打過你們的電話,作了情況說明。”該短信工作人員未回復。
2019年,供暖公司向昌平區法院起訴,要求傅先生支付2011至2016年度5個采暖季的供暖費。經調解,傅先生支付涉訴期間供暖費,并作出停暖聲明,供暖公司撤回起訴。但供暖公司未通知傅先生辦理停暖手續,亦未答復其是否能夠申請停暖。后原告供暖公司再次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傅先生全額支付2016至2021年度的供暖費。
庭審過程中,被告傅先生辯稱,涉案房屋常年無人居住,供暖閥門處于關閉狀態,不同意支付。原告稱不認可收到被告的停暖申請,但涉案小區房屋具備分戶供暖的條件,采暖用戶可以申請停暖。
昌平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被告提交的短信和停暖聲明,可以認定被告已經向原告提交了停暖申請。在供暖公司收到停暖申請后,對于具備分戶供暖條件的房屋,無論是否同意均應向業主作出答復,若不同意停暖須作出合理解釋。本案中,原告收到停暖申請,但未提交證據證明已就停暖申請作出答復,應當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對于供暖公司主張的供暖費,法院酌情支持部分基礎供暖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至2021年度的供暖費共計7000余元。
自行安裝壁掛爐采暖 應支付供暖費
崔女士系昌平區北七家鎮某別墅小區的業主,因其未交納2015至2019年度4個供暖季的供暖費,該小區的供暖單位將崔女士訴至昌平區法院。
被告崔女士辯稱,因原告提供的供暖服務不達標,其于2013年10月切斷供暖管道,自行安裝壁掛爐供暖設備取暖。庭審過程中,崔女士提交了2016年11月小區物業公司出具的證明,內容載明物業公司請求燃氣公司將崔女士房屋的燃氣充氣限額調整為供暖用氣。原告供暖單位否認其將房屋的集中供暖管道截斷,被告崔女士認可系自行截斷,但稱取得了物業公司的許可。
昌平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涉案房屋所在小區采用的是集中供暖方式,業主如想改為自采暖并要求供暖單位暫停集中供暖,需與供暖單位協商一致。在未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業主單方改為自采暖并以此為由主張未接受供暖服務而拒交供暖費,缺乏法律依據。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應向原告支付涉訴期間的供暖費。
賣房時約定買方承擔供暖欠費 法院判決由賣方交納
謝先生原系昌平區沙河鎮某小區的業主。2012年2月,謝先生與案外人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將涉案房屋賣給案外人,并約定房屋所欠供暖費由購房人承擔。合同簽訂當天,謝先生將房屋交付給購房人。2013年4月,雙方辦理過戶登記。后涉案小區供暖單位將謝先生訴至昌平區法院,要求其支付2012至2013年度的供暖費。
被告謝先生辯稱,涉案房屋出售時已經約定涉訴期間的供暖費由買受人承擔。但原告供暖單位認為,謝先生涉案房屋轉移登記的時間為2013年4月,因此其應該交納2012至2013年度的供暖費。
昌平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起訴要求房屋檔案登記信息上記載的房屋產權人承擔供暖欠費,符合物權公示效力,至于是否存在其他實際購房人,并非供暖公司在履行供暖服務合同中應當審查的范圍。即使如被告所稱,其與房屋買受人約定由買受人承擔房屋涉訴期間的供暖費,該約定也僅規制于被告與房屋買受人之間,不能對原告產生約束力。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謝先生向原告支付2012至2013年度采暖季的供暖費1000余元。
司法觀察
強化服務意識 合理合法維權
經昌平區法院調研發現,供用熱力合同糾紛案件呈現四大特點:一是訴訟主體及訴訟請求內容較為單一。98.9%的案件均為供暖單位向用戶追索供暖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二是矛盾易發點集中且多為群體性糾紛。供暖溫度是否達標、申請停暖或自供暖情形的處理等成為矛盾爆發點。三是采暖用戶消極維權、不當維權問題突出。采暖用戶習慣性用拒交供暖費的方式消極維權,舉證能力弱,部分用戶拒收傳票、拒絕到庭,常面臨敗訴風險。四是供暖單位服務意識有待提升。供暖單位針對采暖用戶反饋的問題常拖延處置,也較少簽訂書面合同,公共服務意識較差。
法官表示,采暖期內,用戶經常會遇到各種狀況,然而這些卻不能成為拒交供暖費的“擋箭牌”。對此,法官提示,采暖用戶與供暖單位應積極訂立書面合同,對供熱主體、供暖費計費標準、溫度檢測及達標等內容予以明確。當發現供暖服務有瑕疵時,采暖用戶要加強證據意識,注重收集供暖單位與業主簽字確認的測溫單、基層組織出具的證明、自行測溫的視頻資料等證據。若房屋無需供暖,可以與供暖單位簽訂暫停供熱協議,固定停暖事實和費用收取情況,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與此同時,法官建議,供暖單位要強化公共服務意識,建立快速反應機制,及時梳理所在轄區采暖用戶的情況,當收到用戶的報修申請時要及時入戶溝通、處理,保留相關記錄備查,避免用戶拒交供暖費,導致損失及矛盾擴大。在供暖期內,供暖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遲、中止供熱或提前結束供熱,不得擅自截斷供暖管道。
此外,供暖單位要加大供暖政策公開和宣傳力度,對空置房屋、未實際使用用熱設備等情況的具體處理方法及相關規定予以普及,消除用戶誤解,從矛盾源頭化解糾紛。(傅靜 牟文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