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是湖北省第一大淺水湖泊,也是長江天然蓄水庫,是國家重要濕地自然保護區。其良好的濕地環境和豐富的濕地資源,也成為水鳥越冬地和候鳥遷徙停歇地。過去,由于過度開發,水體被嚴重污染,洪湖生態功能一度遭到破壞。
湖北省荊州市檢察機關自覺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引,聚焦長江大保護,能動履職,為長江濕地保護提供有力檢察保障。如今,洪湖水再現“浪打浪”美景,碧波蕩漾、候鳥成群的場景映射出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之勢。
履行公益保護職責促“都管”
2019年5月,荊州市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M水產品開發有限公司(下稱“M公司”)在洪湖濕地自然保護區內修建玻璃棧道、長廊、水上高爾夫、垂釣亭等休閑娛樂設施,且將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污水直接排放到湖中。該院依法進行行政公益訴訟立案調查。為明確濕地保護監管職責,辦案檢察官持續深入調查走訪,查閱大量法律法規和案件材料,厘清了該案所涉地方政府、自然資源、水利湖泊、自然保護區管理局等多層級多部門的管理職責。
2019年10月,荊州市檢察院向湖北洪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下稱“洪湖管理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建議其對M公司的違法行為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在檢察建議推動下,2020年1月,荊州市政府專門組織召開M公司問題整改專題會議,隨后相關部門共同制定整改方案并推進整改工作。
2020年10月,辦案檢察官再次到湖區走訪調查,發現相關問題并沒有整改到位。隨后,該院依法對相關行政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鑒于此案審理期間M公司的違法行為已經整改到位,該院依法變更訴訟請求為確認洪湖管理局未對M公司違法行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違法。2021年4月,法院作出判決,支持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后,辦案檢察官再次來到洪湖,對整改效果進行“回頭看”,發現湖區內旅游設施已全部拆除,湖面恢復了往日生機。2022年11月,該案入選最高檢發布的首批濕地保護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行政公益訴訟不僅可以督促適格行政機關對損害公益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還可以通過訴訟的形式明晰行政機關的監管職責,促進依法行政。”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秦天寶如是評價。
因地制宜推動治罪與治理并重
近年來,荊州市檢察機關始終把長江生態保護擺在重要位置,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作用,一體推進山水林田湖草沙共治,堅決打好藍天碧水凈土保衛戰。
2020年4月至12月,張某等人明知長江流域禁捕,仍在長江監利段、石首段、岳陽段等水域利用木船、絲網、快艇等工具非法捕撈水產品,捕撈、運輸、銷售各類魚類1萬余斤。經荊州市沙市區檢察院提起公訴,2022年1月,法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張某等8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拘役五個月不等刑罰。
在嚴厲打擊破壞生態犯罪的同時,該院還注重推動生態修復,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法院判決張某等8人賠償因犯罪行為造成的生態損害修復費用25萬余元。生態損害修復費用于購買魚苗增殖放流,實現了公益訴訟檢察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有效銜接。
荊州市檢察機關還積極開展濕地保護專項監督行動,鼓勵各地因地制宜,確定本地區的監督重點。荊州區、江陵縣兩地檢察機關針對在天然湖泊投肥養殖的違法行為開展專項監督,推動治理長湖、平家淵湖泊水域面積1萬余畝。在松滋洈水國家濕地公園,松滋市檢察院對該區域內可能影響國家一級重點保護動物中華秋沙鴨越冬的行為開展專項法律監督,推動建立了中華秋沙鴨保護基地。經持續五年監測,中華秋沙鴨在洈水過冬已經成為常態,種群數量最高達198只,在全國極為罕見。
構建流域治理保護新格局
保護江河湖泊,必須堅持系統觀念,從生態系統整體性出發,推進綜合治理、系統治理、源頭治理。為此,荊州市檢察機關主動加強與政府及行政監管部門溝通協作,不斷加強內外聯動機制建設,完善信息共享、線索移送、聯席會議等制度,并組織開展為期三年的野生動物資源保護檢察監督專項行動,推動形成了黨委主導、政府主管、各職能部門主抓、檢察機關監督、社會各界積極參與的生態環境保護大格局。
同時,該市檢察機關還主動對接自然資源、水利等部門,先后會簽“河湖長+檢察長”“林長+檢察長”等協作文件,形成執法司法合力;聘請農業農村部門、自然資源部門人員組成專家委員會,提出專業意見,有效破解公益訴訟案件辦理難題。
在檢察機關的積極推動下,石首麋鹿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基地、長江天鵝洲江豚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司法保護基地先后掛牌成立,在強化司法聯動、合力保護長江濕地生態領域作出了積極有效的探索。
“我感受到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檢察職能,強化對長江生態保護的力度越來越大,效果非常好。”全國人大代表、湖北省江陵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國家血防基地辦主任李霞說。(蔣長順 彭威 黃宇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