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贍養老人,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公民的基本法律義務。贍養糾紛的妥善處理,能夠在全社會營造尊老敬老的良好風氣,為弘揚孝道文化提供充足的司法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于此類糾紛是如何規定的呢?為此,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結合已審結的典型案例,進行釋法說理,以期告誡子女依法承擔應盡的贍養義務,同時也提醒老年人在遇到拒絕贍養的子女時,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老人有經濟來源 子女仍應履行贍養義務
小郭是老郭的獨生女,因家庭瑣事導致二人之間摩擦不斷,父女間感情不太和諧。老郭的妻子去世后,小郭更是極少與父親聯系,甚至矛盾升級將父親老郭的微信拉黑,導致老郭兩次住院無親屬簽字。2021年老郭突發腦梗,一直沒有好轉。老郭認為小郭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而現在自己年老多病,需要小郭的照顧。于是,老郭將女兒起訴至法院,要求小郭承擔基本生活費,并要求小郭在自己辦理住院、單位病退等手續時,配合辦理相應手續。
小郭認為父親老郭尚未達到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的條件。父親老郭每月有退休工資4000元,另有存款110萬元,且父親名下有一輛轎車已經出租,每年還有幾萬元租金收入。小郭認為自己每月收入7000元,丈夫收入不穩定,每月還要償還8000多元房貸,自身經濟能力無法承擔贍養費。小郭稱老郭已經和他人處于同居狀態,老郭可以授權其同居人辦理病退手續和住院手續。
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老人有經濟來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贍養人的負擔,但并不代表贍養義務因此而免除。如父母因患病或其他理由導致生活困難,要求子女履行贍養義務,支付贍養費,子女不得以此為由抗辯。小郭是老郭婚育的獨生女,現老郭因病喪失勞動能力,小郭理應履行贍養義務。老郭與共同居住人一起生活親密度較高,一般事務可委托共同居住人處理,涉及身份關系的事務確需親屬處理的,贍養人小郭應予以必要協助。
最終,法院酌情確定小郭每月支付老郭贍養費1000元。
法官講法典
根據民法典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義務。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是無條件的,不因任何原因而消除,子女不能以自己對父母的親疏好惡等來選擇是否贍養父母。并不是只有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才可以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贍養義務主要包括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料及精神上的慰藉,醫療及護理,以及其他義務。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是不能附加任何條件的,只要父母要求子女贍養,有負擔能力的子女就應當履行贍養義務。父母經濟困難與否只影響贍養費的數額,而不能決定贍養義務的有無。
本案中,老郭因病喪失勞動能力,小郭理應履行贍養義務。雖然老郭自身具備一定經濟基礎,但子女不得以此為由抗辯。最終,法院根據贍養人的經濟能力,結合實際情況以及被贍養人所在地的居民消費水平,酌情確定贍養費給付標準。
撫養繼子女成年 繼父母有權主張贍養義務
小明12歲的時候,其母親高女士與老張再婚,婚后小明與繼父共同生活。9年后,老張和高女士感情不和,經法院調解離婚。2020年初老張因高血壓引起視力失明,同年3月患腦梗,現老張年事已高,身患疾病,每月只有1170元低保收入,無法保證最基本的生活。老張主張繼子小明現在已成人,并參加工作,其在小明需要撫養時,給予他最大的關愛和養護,現自己因病無生活來源,小明應承擔贍養義務,故訴至法院。
小明認為他與老張之間沒有血緣關系,不同意支付贍養費。小明承認與老張曾在一起生活,但是小明認為自己沒有花老張的錢。小明稱當年老張和自己母親再婚不到兩年就不上班了,自己的花銷都是母親負責。
法院審理后認為,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雖不存在血緣關系,但繼父母對繼子女履行了撫養教育的義務,他們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與親生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無異,繼子女理應對繼父母承擔贍養義務。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綜上,可以認定小明與老張一直共同生活直至老張與高女士離婚,老張曾給予小明生活、教育上的照料,雙方形成法律上的撫養關系。現老張身患疾病,生活困難,小明已成年,老張要求小明每月給付贍養費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應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酌情確定小明每月給付老張贍養費300元。
法官講法典
根據民法典規定,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在其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時,有權請
求成年繼子女給付贍養費。基于此,繼子女對繼父母是否負有贍養義務,核心不在于繼父母子女身份關系的建立,而在于是否存在“受其撫養教育”的事實。
本案中,小明的母親與老張結婚時,小明未成年。小明和繼父共同生活了9年,老張給小明提供了遮風避雨的住所。當時小明只有12歲左右,正處于成長發育階段,其接受老張的撫養教育,與老張之間形成繼父子關系。現老張年老多病,成年且已經工作的小明,于法于理對老張都負有贍養義務。
協商確定的贍養費 可隨社會發展而變化
老胡是小胡的父親,2015年因為贍養糾紛問題,老胡將小胡起訴至法院,經法院調解,約定小胡每月給付老胡300元,每年給付老胡200斤玉米和200斤小麥。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小胡給付老胡的贍養費不足以支付老胡的生活所需。2022年,老胡又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小胡每月給付自己500元贍養費。
小胡認為自己經濟承擔能力有限,自己工資不高,還有孩子需要撫養。小胡主張父親老胡在社區公園做清潔維護工作,有一定的收入,并且村里每個月還給父親幾百元的補助,父親可以自己養活自己,而且贍養糾紛已經經過法院調解,小胡認為每月300元贍養費不應更改。
法院審理后認為,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現老胡隨著年齡增長,身體日趨衰老,生活支出不斷增加,且之前雙方協商確定的贍養費標準距今已逾7年,其間物價水平顯著升高,原有的贍養費標準確顯略低。
最終,法院綜合考慮當地消費水平、小胡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對老胡要求每月500元贍養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法官講法典
根據民法典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那么,應該給父母多少贍養費呢?贍養費應包括生活費、醫療費等必要費用,數額應根據父母的需要程度、當地物價水平、子女的撫養能力等因素確定。生活費的給付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當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有兩個以上子女的,應共同負擔贍養費。人民法院認定贍養費的標準一般包括當地的經濟水平、被贍養人的實際需求、贍養人的經濟能力,核心是要根據贍養人和被贍養人的實際情況來確定。
本案中,隨著地區人均收入、支出水平的提高,老胡現雖有固定的收入,但經濟較困難,尚不足以支持其養老的開銷及日常生活支出。已經生效的調解書約定小胡每月給付老胡300元,每年給付老胡200斤玉米和200斤小麥,但由于經濟水平發生變化,老人的養老支出不斷增長,調解書中約定的300元贍養費已經不足以滿足老人的生活需要,老胡要求增加贍養費的請求應予支持。
父母再婚與否 不影響子女承擔贍養義務
老沈有沈大、沈二兩個兒子,且均已成家立業。老沈的妻子20年前去世了,后來老沈找了后老伴兒,和兩個兒子生了嫌隙。現老沈已80歲高齡,體弱多病且喪失勞動能力。老沈認為沈大、沈二既不看望自己,也不支付贍養費,于是將兩個兒子訴至法院,要求二人每人每月給付贍養費1500元。
沈大認為,父親已經再婚,與再婚的妻子、孩子、兒媳一起生活10多年。為了不打擾父親,自己和弟弟在節假日的時候會去看望。父親有退休金、醫療保險,足夠自己的生活開支。
沈二認為,父親再婚有一繼子,繼子上學、結婚都是父親出的錢。父親還有果園的收入以及退休金,生活條件好。沈二自稱自身有病還有孩子需要撫養,生活比父親還困難,無力承擔贍養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父母的婚姻狀況不影響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使父母離婚或者再婚,父母子女間的各種權利義務關系仍然存在,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義務不能有任何改變,子女不能以父母再婚為由而不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雖然老沈已經再婚,但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老沈提出的贍養費訴求合法合理,沈大、沈二應當承擔贍養義務。
最終,法院判決沈大每月給付老沈贍養費500元,沈二每月給付老沈贍養費300元。
法官講法典
民法典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本案中,老沈年事已高,缺乏勞動能力,沈大、沈二作為其子女有贍養的義務。沈大、沈二以老沈再婚為由主張不予支付贍養費于法無據。最終,法院根據老沈的身體狀況、收入水平和當地日常生活標準以及沈大、沈二的負擔能力等因素酌定贍養費給付標準。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九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編后
贍養老人、保護老人,是我國家庭關系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讓老人得以安享晚年,既有效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為老年人解決急難愁盼之憂,又弘揚了中華民族敬老愛老的美德。孝敬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家有高堂是一家人的福氣。法律僅僅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障,但贍養老人,還需要我們喚醒心中的那份愛。(陳淙 吳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