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明確要求,引入聽證等方式審查辦理疑難案件。如何做好檢察聽證工作,最大限度發揮其在司法辦案尤其是疑難復雜案件辦理過程中的實際效果及司法價值,是檢察機關貫徹落實《意見》的重要課題。筆者認為,對此可以“四個兼備”深入推進檢察聽證工作實現高質效發展。
聽證案件選取應兼備典型性與必要性。《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下稱《聽證規定》)頒布后,檢察聽證的適用范圍得到極大拓展,幾乎涵蓋檢察機關辦理的全部重要案件類型,各級檢察機關適用檢察聽證辦理案件數量較之前呈大幅上升。檢察聽證是讓人民群眾真正、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制度創新,具有化解矛盾糾紛、暢通訴求表達、維護社會穩定等多重價值,因此選取聽證案件,應緊扣“存在較大爭議或有重大社會影響”要求,在最大限度研判聽證風險的前提下,適時對疑難復雜、爭議較大、具備典型意義、社會關注度高且具有引領社會風尚、弘揚司法理念意義的案件組織開展聽證,以充分發揮檢察聽證制度促進司法民主的內涵價值,促進緩解案件當事人之間積怨糾紛,及時針對公眾疑慮和多方觀點有針對性開展釋法說理。
聽證程序開展應兼具實質性與公開性。《聽證規定》就聽證會前準備、聽證會程序步驟及聽證結果運用作了規定,但仍需完善細則指引加以規范。現階段,可逐步進行以下探索嘗試:
在聽證員事先審閱案件機制上,為保障聽證效果,可在聽證會召開前就聽證內容與聽證員開展深入溝通,防止聽證員因對案件了解不足而限制其充分發表意見。
在聽證結果的運用及聽證意見的采納上,對于辦案人擬不采納聽證員多數意見的案件處理,應設定要求辦案人將處理意見和聽證意見提交本院檢察委員會審議環節,對檢委會討論后仍不采納多數意見的案件,以專門形式做好聽證員釋法說理工作,同時應將此類案件納入重點評查范圍,對聽證意見是否合理、不采納聽證意見理由是否充分等作深入分析評查,以切實保證辦案質量。
聽證員選用應兼顧廣泛性與專業性。從檢察工作實際需要出發,各級檢察機關應立足本地區案件結構,在充分考慮廣泛性與專業性兼顧的前提下,各有側重地組建和完善專業聽證員庫,并根據實際情況對聽證員退出和準入實行動態管理。比如,有些基層院所在區域具有鄉鎮農村地區面積大、農村居民多的特點,輕傷害案件占比較大,且多發生于鄰里鄉親之間,常因田間地頭瑣事引發,故可在聽證員庫中吸納部分基層調解工作人員;有些基層院地處經濟中心,經濟、金融、涉稅類犯罪較多,聽證員選用則應偏重于選擇相關行業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對于心理學、法學、思政等方面的專業人才,不同聽證員庫都應保證一定數量,以實現與檢察機關的優勢互補。
聽證員培訓應兼具方式多樣性與內容豐富性。一是在培訓方式上,突破傳統宣讀文件和講解法律法規形式,通過檢察聽證網或現場連線本院檢察聽證室,對正在開展聽證的案件進行觀摩,直觀感受不同業務門類案件檢察聽證的特點和流程,沉浸式體驗檢察聽證工作。二是就聽證員如何更好履職盡責,更好成為社會各界與檢察機關之間的橋梁等專題適時組織交流研討,形成聽證員與檢察機關攜手做實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共識。定期收集聽證員反映參與聽證的感受、體會以及意見、建議,并認真研究,及時反饋。三是充分考慮法律法規與檢察實務、司法理念的更新迭代,定期將與檢察業務相關的司法解釋、最高檢發布的典型案例、各級檢察機關優秀經驗做法等材料匯編成冊,印發給入庫聽證員,在業務交流的同時傳播檢察“好聲音”,通過聽證員口口相傳讓更多檢察產品“飛入尋常百姓家”。
(作者為遼寧省莊河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