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為了消除網絡上的負面信息,一些企業和個人不惜花費人力物力進行刪帖處理,催生出網絡“有償刪帖”這一灰色產業。近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某傳媒公司提供網絡刪帖服務,要求支付服務費的委托合同糾紛案件,二審判決確認刪帖服務協議無效,同時出具民事制裁決定書,對30萬元刪帖服務費予以收繳。
傳媒公司追討刪帖“服務費”
S集團系一家大型現代化企業集團公司,旗下擁有多家上市公司和控股企業,并發行有股票、基金和債券等。2018年,互聯網上出現“S集團資管計劃違約”“S集團債券違約”“S集團倒了嗎”等信息,對S集團產生了不良影響。為處理上述負面輿情信息,S集團的獨資子公司S品牌公司與Y傳媒公司簽訂《網絡輿情管理協議》,主要約定Y傳媒公司接受S品牌公司的委托,通過在某互聯網平臺用戶反饋頁面申訴或聯系客服等方式,對某互聯網平臺電腦端及手機移動端顯示的涉及S集團的負面信息進行刪除和屏蔽處理,S品牌公司按照實際處理信息的數量支付服務費。合同履行過程中,S品牌公司向Y傳媒公司支付了共計30萬元服務費。后Y傳媒公司向S品牌公司發送《催款函》,載明根據工作量完成情況,共產生服務費132.5萬元,因催款未果,遂向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支付服務費。
S品牌公司認為,根據國家網信辦發布的《互聯網論壇社區服務管理規定》第九條的規定,互聯網論壇從業人員不得通過刪除信息或干預呈現結果等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該公司認為,案涉的《網絡輿情管理協議》雖以網絡輿情管理名義簽訂,但實際約定由Y傳媒公司為S品牌公司提供有償刪除信息服務,即“有償刪帖”服務,該行為不僅侵害民眾的知情權和媒體的監督權,還干擾市場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應為無效合同,故S品牌公司無需繼續履行合同,亦無需向Y傳媒公司支付刪帖服務費。同時,合同無效后,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以返還,故Y傳媒公司收取服務費已無法律依據,遂反訴主張返還30萬元刪帖服務費。
雨花臺區法院一審判決確認雙方簽訂的服務協議無效,駁回Y傳媒公司訴訟請求,并判決某傳媒公司返還30萬元刪帖服務費。Y傳媒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協議無效 刪帖服務費被收繳
南京中院經審理認為,Y傳媒公司在未對相關信息進行審核的情況下,以向某互聯網平臺申訴等方式,消除涉及S集團的負面信息并收取服務費,其刪除的信息中,部分信息屬于網絡用戶上傳的真實合法信息,該行為實際系“有償刪帖”行為。“有償刪帖”不僅擾亂互聯網運行秩序,更損害公民的表達權、知情權。S集團作為有一定影響力的大型集團公司,向大眾發行股票、基金等理財產品,Y傳媒公司與S品牌公司約定的“有償刪帖”服務,將會導致S集團的信息無法被社會公眾全面知曉,干擾投資者對S集團價值及市場前景的判斷,甚至欺騙、誤導投資者的投資意向,擾亂公平有序的營商環境。同時該行為擾亂互聯網運行秩序,破壞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侵害不特定市場競爭者的利益,系不誠信行為。故雙方簽訂的《網絡輿情管理協議》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為無效合同。
法庭認為,合同無效的后果為自始無效,雙方當事人不得基于合意行為獲得其所期待的合同利益。本案中,合同雙方均為追求不當利益,均有較大過錯。但S品牌公司“有償刪帖”合同目的已基本實現,如以互相返還方式進行合同無效處理,無異于縱容當事人通過非法行為獲利,會導致類似有損公序良俗的行為不能得到有效遏制。
為倡導誠信的法律精神,發揮司法裁判價值導向和社會指引的功能,并發揮法律保留司法權收繳不當獲利、平抑被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功能,南京中院判決確認雙方簽訂的《網絡輿情管理協議》無效,駁回兩公司的訴求。南京中院另行制作民事制裁決定書,對Y傳媒公司收取的30萬元刪帖費予以收繳。
發送司法建議書 督促互聯網公司加強監管
為督促相關互聯網公司在審查刪除、屏蔽網絡信息申請時,充分審核申請文件和網絡信息的真實性,平衡公眾知情權和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的關系,該案判決后,南京中院向涉案的某互聯網平臺發送《司法建議書》,建議該公司嚴格審查、核實申請人申請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要求申請人上傳包括工商登記信息、經辦人授權手續、身份證明在內的真實、完整、有效的申請資料,把好防范“有償刪帖”第一關。
隨后,該互聯網平臺函告南京中院,表示該公司將依法不斷優化完善投訴處理路徑和判斷標準,嚴格審查、核實投訴人投訴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該公司還表示,一直以來對“有償刪帖”采取零容忍態度,為用戶提供了詳細的舉報路徑,通過專項整治行動、日常公告警示、民事刑事訴訟等方式,多維度整治“有償刪帖”行為,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今后將進一步加強投訴處理路徑和內容審查機制的優化完善,持續整治“有償刪帖”行為,協調好公眾知情權與申請人合法權益保護的關系,營造良好穩健的互聯網運行秩序。
觀察思考
“有償刪帖”方式得不償失
網絡是社會大眾獲取信息,發表對各種社會事件觀點和看法的重要途徑,是信息化時代社會公眾對政府、企業和個人進行輿論監督的重要渠道。“有償刪帖”這種人為控制信息傳播與操控輿論導向的行為,會損害網絡媒體的公信力,侵害公民的表達權、知情權和監督權。
“有償刪帖”中介機構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刪除網絡用戶上傳的真實合法信息,不僅難以獲得相應報酬,還有可能觸犯法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個人和企業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同時,法官提醒:網絡行為也受到法律的監管和保護,一些單位和個人面對網絡負面信息,想花錢了事,找“網絡水軍”刪除負面信息,該行為會助長網絡“有償刪帖”這種違法犯罪行為,故權利人面對虛擬網絡的負面“聲音”時,應當運用正當渠道和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那么,公民和企業如果在網絡中發現侵犯自己權益的信息時,如何通過合法途徑刪除這些侵權信息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簡單來說,公民和企業在網絡中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侵權信息,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應提供真實身份信息,以及相關信息涉嫌侵權的初步證據,比如侵權信息屬于虛假信息、侮辱誹謗信息,或屬于泄露的公民個人身份、隱私信息等。網站管理人員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給發出相關信息的網絡用戶,并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網絡“自由”自然也需要邊界與規則,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需要治理。公民和企業刪帖要謹慎從事,刪帖人向相關網站舉證并發出刪除信息的申請必須符合法律規定,通過“網絡水軍”以“有償刪帖”方式刪除信息終究會得不償失。(陳宏軍 張凌 張珂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