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只要沒結婚就得還彩禮
本報訊(記者璩介力)送彩禮是中國傳統婚俗之一,收了彩禮后,如果雙方未能結婚的,那么彩禮需不需要返還呢?近日,吳江區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婚約財產糾紛,女子小錢因與男友小朱分手后不肯返還彩禮而被起訴,法院判決小錢返還全部彩禮14.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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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收了彩禮過完春節就分手了
小朱與小錢是老鄉,兩人從河南到吳江打工。2014年,經媒人牽線搭橋,建立了戀愛關系。2015年正月初八,兩人在老家辦了訂婚儀式。雖然家里比較貧困,但小朱家還是按照習俗給了小錢1.1萬元的見面禮。到了2015年下半年,小錢向小朱索要彩禮13萬元。小朱以為這是談婚論嫁的節奏,于是就向親朋好友借錢,在年底前終于將11萬元匯入了女方母親的帳戶里。
臘月初七,小朱在媒人和親友的陪同下,拿著2萬元彩禮,準備與女方商量一下婚禮的事,誰知對方并不熱情,婚禮的事也沒能商量成功。春節一過,小錢果斷提出了分手的要求。
強扭的瓜不甜,小朱看沒有挽回的希望,就分手了。但對小朱及其家人來說,十幾萬元的彩禮不是一個小數目,父親有殘疾,家庭經濟本身就很困難,禮金基本上是借來的,于是多次要求小錢返還彩禮,卻遭到了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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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沒結婚就該還彩禮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彩禮通常是指以締結婚姻為目的,按照當地習俗,婚前一方給付另一方數額較大的金錢或物品。小朱與小錢確立戀愛關系后,為達到結婚的目的,依當地習俗先后給付小錢及其母親人民幣14.1萬元。因此,該筆款項應當認定為彩禮。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法院應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