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市民謝先生與某公司簽訂裝飾裝修合同,裝修公司3月30日準備開工,但謝先生以臨時有急事回老家為由要求暫停開工。等待了一段時間,該公司遲遲沒有得到謝先生的回復。去年5月24日,該公司工作人員來到謝先生房屋現場,發現這里已經開工了。原來,謝先生另外安排了其他人員進行裝修。該公司認為謝先生違反雙方合同約定,告到法院請求判令謝先生支付違約金12000元。
該案件情節簡單、數額不高。于是,法院采用小額訴訟程序進行審理。法院認為,2015年3月26日雙方簽訂的裝飾裝修施工合同合法有效,約定房屋裝修費用為60000元,約定違約金為合同總價款的20%,雙方理應恪守。
謝先生擅自另行安排人員進行了裝修,屬于違約,故判決謝先生支付裝修公司違約金12000元。本案判決后一審終審,現已生效。
【點評】
本案訴訟標的為12000元,屬于小額訴訟案件標的額以下的簡單民事案件,雙方爭議不大,以小額訴訟程序審理,快捷便利,公正高效,減輕了當事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