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救助 最高不超6個月低保標準
本報訊(記者 李龍興 實習生 朱星晨)最近,張家港市對2013年出臺的《張家港市城鄉困難群眾臨時生活救助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市政府重新印發《張家港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新《實施細則》充分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作用,對工作機制、救助對象、救助標準、審批流程等作進一步明確并將于2016年10月1日開始實施。
修訂后的《實施細則》,呈現三大新亮點。首先是擴展救助對象范圍,臨時救助對象由戶籍居民擴展到“在居住證所在地穩定居住6個月以上的非本地戶籍常住人口”;其次是調整臨時救助標準,將救助標準與低保標準掛鉤,明確突發事件的一次性救助金額,原則上最高不超過6個月的低保標準,同時市鎮兩級可根據救助家庭人口、家庭實際情況進行上下浮動,特別針對民政部門認定的困境兒童家庭,其救助金額可上浮150%;再是對于情況緊急,急需救助的對象,可特事特辦,先行預支救助,更加充分體現政府的救急難作用。
除此之外,《實施細則》中,進一步明確豐富臨時救助的含義,完善工作機制,調整受理主體,規范審批權限與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