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錢國東)近日,市民朱先生來到市消保委塘橋分會投訴稱,他去年購買的某品牌液晶電視使用4個月后就出現了黑屏、無圖像等故障,送修后半年過去了,卻仍被告知未能修好。
據朱先生說,他的這臺電視機是去年年底購買的,當時一共花了3900元。今年4月底出現故障后,他就把電視機送到了特約維修部維修。然而,半年過去了,他的電視機卻遲遲未能修復,原因是廠家未提供匹配的零件。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朱先生不惜花時間多次奔走于維修部和銷售商之間,希望盡快為自己換機。但二者相互推諉,銷售商要維修部出具維修證明,方可辦理換貨;維修部又說廠家未提供零配件,責任不在自己。氣憤之下,朱先生只好向塘橋分會求助。
經工作人員核實,朱先生反映的情況屬實。按照國家《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十二條: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注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
為此,工作人員多次與維修部協商,要求其盡快為消費者出具修理證明,然而對方卻未加理睬。無奈之下,工作人員最后與廠家取得了聯系,通過協商調解,朱先生如愿換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