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張濛)近年,因商場、酒店、歌舞廳、銀行等場所不安全導致消費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屢見不鮮。今年年初,入住太倉一五星級酒店的小胡就遇到了類似情況。
當天,小胡與朋友到太倉辦事入住了某五星級酒店,閑暇小胡和朋友相約去該酒店的游泳池游泳。小胡在大池子鍛煉結束準備上岸去另一邊的小池子休息時,踩在一處沒有鋪設防滑墊的地面不慎摔倒。當時現場沒有酒店工作人員,小胡在朋友的幫助下找到工作人員求助,被送至醫院救治。沒想到小胡這一摔特別嚴重,直接導致其右肱骨近端骨折,經手術治療后被鑒定構成九級傷殘。這一起事故對小胡造成了超出其預計的巨大損失,故其訴至法院要求酒店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被告作為一家具有五星級資質的酒店,應向顧客提供與其五星級資質相當的安全、舒適、高質量的住房和休閑條件,但小胡摔倒的出池口處防滑墊未鋪設到位,且泳池現場沒有工作人員專門管理及時清除溢水,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該酒店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小胡作為成年人未能盡到自我保護的義務,從而意外摔倒,應自負一定的責任。最終法院酌定酒店應對小胡的損失承擔70%的責任,其余責任由小胡自負。
法官說法
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賓館、商場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但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被告作為五星級酒店沒有對其提供休閑場所的安全盡到有效防護,因此承擔了較大的賠償責任,其他相關場所的經營人應引以為戒,加強經營場所的安全管理,創造更好的消費環境。同時,消費者在這類消費場所消費或享受服務時,也應當注意自身及財產的安全,謹防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