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近年底,常熟法院為快速高效結案,在嚴格實行立案登記制的同時,靈活使用電話調解、電子送達、快速保全、周六加班清案等多種措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常熟某公司與浙江桐鄉某公司一直存在業務往來,桐鄉某公司向常熟某公司購買面料。2016年9月底,桐鄉某公司向常熟某公司出具了欠條明確結欠貨款117582.73元,并書面承諾盡快還清,由張某對該債務作了擔保,但出具欠條后桐鄉某公司以各種理由分文未付。2016年11月2日,常熟某公司向常熟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桐鄉某公司及擔保人張某一起承擔還款責任。
11月2日,法院立案受理后,承辦法官為快速解決糾紛,征得原告同意后,采用了電話調解方式。被告表示臨近年底資金緊張,且有幾千元貨物需要退貨,原告則堅持被告付款后才同意退貨。法官根據雙方的陳述,結合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調解,指出被告結欠貨款依法應予支付,張某作為擔保人則應根據擔保法規定對債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若貨物有質量問題,原告則應秉著誠信原則給予退換貨處理。最終在法官耐心調解下,11月7日,被告將4000元貨物退給了原告,兩天后,又將剩余的十萬余元貨款一次性支付給了原告,原告收到貨款后立即撤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