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與每個職場人相關,勞動合同怎么履行、解約了怎么辦、什么情況下能拿雙倍工資……昨天,市人社局發(fā)布了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以案說法,普及勞動法律法規(guī)。
本報記者冷凝
A
明知車程要40小時卻在上班前一天才返程
王某曾在某信息公司從事軟件開發(fā)。2016年2月1日至2月22日,王某和該公司共同確認休假22天,返回新疆的老家過年,返崗上班日期是2月23日。但直到2月22日王某才坐火車返程,2月25日才正式上班,期間公司曾多次催促提醒。后王某陳述,因春節(jié)期間購票困難,沒能及時買到火車票。
該公司的《員工手冊》對員工請假有明確規(guī)定:未履行適當手續(xù)或未經(jīng)批準的缺勤視作曠工;員工無故曠工,給予書面警告處理。同時,員工一年內累計兩次書面警告,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為王某一年內已經(jīng)累計兩次書面警告,公司在通知工會之后就通知王某解除勞動合同。
對此,仲裁委經(jīng)審理認為,王某在2月1日開始休假時就已知道其返崗日期為2月23日,在明知回程需要約40小時車程的情況下,其直到2月22日才離家坐火車返程。王某選擇上述時間和形式返崗而導致晚歸,并不能成為缺勤的正當理由。公司根據(jù)《員工手冊》的規(guī)定,在事先通知工會的情況下,解除與王某的勞動合同,事實清楚,依據(jù)充分,程序合法。
B
代駕司機與公司之間到底算不算勞動關系?
某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主營代駕業(yè)務,通過微信等軟件平臺發(fā)布需求信息。沈某于2015年8月30日至10月22日期間接收某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發(fā)布的需求信息從事代駕工作,代駕費用由某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轉付。后雙方發(fā)生爭議,沈某申請仲裁要求某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加班工資并補繳社會保險。
仲裁委經(jīng)審理認為,沈某系代駕司機,可以自主決定是否為客戶提供代駕服務,而某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收集、推送代駕需求信息并收取合理的信息費用,二者之間并無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不符合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故沈某基于勞動關系的各項仲裁請求,缺乏事實依據(jù),不予支持。
代駕司機與公司之間到底算不算勞動關系?對此,蘇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院長強晨表示,并不能一刀切,但勞動關系有基本特征,即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受用人單位管理,由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如果只是和平臺合作,那代駕司機與公司之間未必有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