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趙晨民 通訊員 程鵬 袁超)蘇州首例請求撤銷未成年人監護權案件終于塵埃落定,近日,吳江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依法撤銷被申請人肖某的監護人資格。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自2015年1月1日實施以來,蘇州地區首例撤銷監護人資格訴訟案件。
肖某早年自外地來吳江務工,是一家公司的技術工人,與嚴某結識后結婚成家,并育有兩女一子,在外人看來這是一個十分幸福的家庭。但自2015年6月開始,肖某受不健康視頻影響,多次強奸、猥褻自己未成年的親生女兒。肖某的行為被妻子嚴某發現后,嚴某當即報警,肖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經檢察院審查起訴,肖某被法院以強奸罪、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后嚴某隨后訴至法院要求與肖某離婚,經調解,肖某表示對自己的行為十分后悔,同意離婚。此后,嚴某在檢察院的支持下,起訴要求撤銷肖某對大女兒肖某某的監護權。法院認為肖某作為肖某某的父親,對肖某某多次實施強奸和猥褻行為,該行為嚴重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且對被監護人的身體和心理造成極其嚴重的傷害,從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出發,為避免被監護人的身心繼續受到侵害,依法撤銷肖某的監護資格。
法官提醒: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四部門聯合制定了《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并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實施,意見中明確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進行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以及不履行監護職責嚴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將被依法撤銷監護權。父母作為監護人不管是在情理上還是法理上,都應當認真、謹慎、全面地履行監護人的義務,若監護人實施性侵、虐待等嚴重影響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行為,構成犯罪的,除應承擔刑事責任外,其監護人資格也將被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