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他人物權法院判決返還
13年前,夫妻二人經法院調解離婚,約定房屋歸妻子所有。13年后,前夫見房屋空置,便私自砸壞房屋門鎖,住進該房,一住便是7年。最后,前妻忍無可忍,訴至法院,要求前夫搬離。日前,常熟法院審結了該起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1996年,陳女士和王先生經過法院調解離婚,確認常熟市某宅基地房屋歸陳女士所有。離婚后,王先生就外出做生意一直到2009年3月回常熟,在知道陳女士已改嫁、女兒已結婚,該房空置的情況下,私自砸壞房屋門鎖,搬進房屋內住了起來。為此,陳女士多次與王先生交涉未果。2016年5月12日,陳女士一怒之下訴至法院,要求王先生立即停止非法侵占,并從該房屋內搬離。
王先生認為,1996年經法院調解離婚時,其負有債務,女兒還小,由陳女士撫養,便將房子讓給陳女士,現陳女士已改嫁,系陳女士自己放棄了權利。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認涉案宅基地歸陳女士所有,集體土地使用證載明的土地使用者為陳女士,因此陳女士對該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王先生未經陳女士同意擅自占用其所有的房屋,顯屬侵害陳女士的物權。最后,法院判決王先生停止對房屋的占有并返還房屋。現該案已生效。
法官釋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本案中,雙方簽字確認協議內容,并簽收調解書,由此認定王先生已放棄對涉案房屋的所有權,陳女士對該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