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某村委會為了防止大車、重車壓壞鄉村道路,便在道路中間間隔2米放置了兩個石墩。2013年5月,杜某駕駛摩托車途徑該村路段時,與其中一個石墩發生了碰撞并受傷。經治療,杜某花去醫療費數萬元。后杜某將該村委會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經濟損失。法院審理后認為,某村委會在鄉村道路放置石墩后,未設警示標志,對杜某損失應承擔一定責任。杜某駕駛摩托車未注意路況,對自身傷害應負主要責任。據此判決某村委會承擔15%賠償責任。
二、法律分析:本案中,某村委會為保護集體資產,在事發鄉村道路上放置石墩作為管理措施,本身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但未設置相應的警示標志,沒有盡到合理范圍內的警示提醒義務,所以存在一定過錯。最高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六條規定,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筑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故法院依法對本案作出了上述判決。
三、友情提示:當放置石墩作為管理交通秩序的措施時,管理者一定要把握兩個原則,一是不能妨害正常通行秩序,二是必須設置警示標志。
四、法條鏈接:最高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六條規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