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在網絡購物時常常能發現,商家會發布自家產品與同類商品的對比性廣告,以凸顯其自身產品品質出眾,但這樣的行為也可能帶來法律風險。不久前,常熟法院調解了一起由對比性廣告引發的商業詆毀及虛假宣傳糾紛,最終原、被告雙方握手言和,被告蘇州乙公司同意刪除涉案廣告,承諾不再發布,并在其天貓店首頁發布致歉聲明。
案情回顧
2016年5月10日,原告杭州甲公司向常熟法院起訴稱,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發現,2014年開始,被告蘇州乙公司在其天貓網店上推銷其嬰兒床墊用品時,直接以帶有原告商標LOGO的床墊圖片與被告自身銷售的床墊進行比對,并以圖文形式在醒目位置大篇幅對原告銷售的床墊商品質量進行詆毀宣傳,稱“某些商家選擇化纖面料來做床墊套面料,化纖織物的原料是從煤礦、石油、天然氣等高分子化合物或含碳化合物中提取出來的,其中有些品種很可能成為過敏原,容易導致過敏性皮炎、引起瘙癢、疼痛、紅腫或水泡,還可能引起支氣管哮喘”,原告認為,被告發布的對比性廣告具有特指性,其描述也無相關依據,對原告的商品及聲譽進行了詆毀,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并撤回涉案對比性廣告;在天貓網主頁及相關媒體上書面賠禮道歉;賠償原告損失50萬元。
被告蘇州乙公司辯稱,公司天貓店發布的宣傳信息不具有特指性,且宣傳的內容具有醫學理論依據,原告在訴狀中聲稱的銷量下滑與該廣告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
審理中法官發現,乙公司天貓店的對比性廣告所用的圖片中,依稀可以看到甲公司印制在其床墊上的凹凸狀LOGO圖案,遂與乙公司進行溝通,希望雙方能夠進行協商。經過法官多次做工作,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乙公司承諾協議簽署之日起五日內刪除其在“天貓”網站上涉及原告產品的對比性廣告,并承諾以后不在對比性廣告中使用原告的產品,如有違反,每發現一次,被告需向原告支付7萬元賠償款;協議簽署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被告在其天貓網站的首頁發布致歉聲明,內容為:“本店鋪發現,部分商品在宣傳推廣時使用了對比性廣告,如此舉對其他廠商造成不便,敬請諒解。”持續時間不少于72小時。
法官提醒
商家在宣傳自身產品時應當實事求是,即使需要使用對比性廣告,也不能采用夸大自身效果、貶低他人產品的方式,否則將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