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長假加班工資該如何據理力爭
本報訊(記者 袁鼎)三天清明小長假,對大多數市民來說是沉浸在踏青賞春嘗鮮的舒適悠閑之中,但也有一部分勞動者仍然堅守著自己的工作崗位。他們當中既有主動加班加點的,也有因為工作性質關系不得不放棄小長假的。但是,《勞動法》明文規定的加班工資,在各類型單位間執行起來依然存在著參差不齊的情況,尤其是對于一些服務類企業的員工,明明知道自己有這個權利,但卻不知如何據理力爭。
“打這份工,心里有數,到節假日肯定是沒休息的,但所謂的加班工資也就是月底發錢時多個200塊錢。跟明文規定的2倍、3倍還是有不少的差距。”昨天,在常熟某酒店工作的員工小李給晚報常熟新聞熱線來電,表示年初與老板簽訂的合同是“每月工資3500,每周休息一天”,雖然身邊很多同事都覺得這合同不合理,知道自己還有爭取節假日加班工資的權利,但礙于工作難找、寄人籬下等因素,往往并不敢向老板理直氣壯的提出;再者,如果走相應的維權途徑,不但繁瑣,而且即使千辛萬苦要到了加班工資,也極有可能面對被“掃地出門”的窘境,能不能為我們支個招,既把加班工資要“了,又能把這工作繼續干下去?”
昨天下午,記者就此問題采訪了江蘇世紀天合律師事務所主任唐曦律師,唐律師表示,就上述酒店小李等員工的訴求來看,雖然雇傭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但由于部分條款有悖于現行《勞動法》,因此該合同只能被視作非完備合同,也就是說,小李等員工依然具備有向老板追討加班工資的權利,“可以先向所在單位負責人提出要求,假如協商不成的話,可以到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過唐律師也提醒,一旦選擇了勞動仲裁,就必須按相應的舉證、調查、立案、結案等程序按部就班的予以解決,這個確實需要一定的時間,因此建議勞動者在簽署勞動合同時即對自己的權益據理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