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家住一樓的喬女士與樓上16層住戶共用一條下水道。2010年一天,因下水道堵塞,污水外溢,將喬女士室內木地板、門套、木門等浸泡。當日,物業公司從下水管道中掏出了塑料袋、骨頭等雜物。由于無人肯擔責,喬女士將樓上16層住戶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經濟損失。而樓上的16層住戶都認為與自己無關。法院經審理認為,喬女士家位于污水管道的最底層,因下水道被污物堵塞,污水外溢,造成其財產受損。鑒于無法確認堵塞下水道污物的直接來源,依法由使用主管道的樓上16層各住戶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法院判決樓上的16層住戶各一次性賠償喬女士200元經濟損失。
●法律分析
根據《物權法》第37條規定,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侵權責任法》第12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因下水道被污物堵塞,造成了喬女士家的財產損失,由于無法確定污物的直接來源及責任比例,故法院依法判決樓上的16家住戶平均賠償喬女士200元的經濟損失。
●友情提示
如果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污水管道運營維護和管理責任是由小區的物業公司負責的,那么本案的喬女士應起訴物業公司,要求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物權法》第37條、《侵權責任法》第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