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履職 不得打聽案情
蘇報訊(首席記者 錢怡 通訊員 褚新宇)今后,凡是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及違規接觸被審查對象的紀檢監察干部,經核查屬實的,輕則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重則追究法律責任。
近日,市紀委出臺《蘇州市紀檢監察干部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及違規接觸被審查對象等登記備案暫行辦法》,對全市各級紀檢監察干部,包括紀委委員和其他從事紀檢監察工作的人員在監督執紀問責工作中的相關情況實行登記、報告和備案制度。
《暫行辦法》要求全市各級紀檢監察干部應當帶頭明紀守紀,嚴格執行紀律,不得違反規定打聽案情、過問案件,不得為執紀監督、執紀審查對象說情、打招呼或者以其他方式干預執紀審查等工作,不得違規接觸被審查對象及其特定關系人。監督執紀工作人員遇有打聽案情、過問案件和說情干預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并告知其有關政策、紀律和要求。
《暫行辦法》規定,監督執紀工作人員遇到紀檢監察干部有以下7種情形的要記錄在案:一是非因履職、非經規定程序,打聽或者了解執紀監督、執紀審查等方面案件的線索核查、談話取證、事實認定、定性量紀、領導批示、審議討論等情況的;二是未經組織批準,要求提供有關案件材料或者情況的;三是打探執紀監督和執紀審查工作人員、案件證人、舉報人個人信息和舉報內容的;四是以反映、報告情況為由,為執紀監督、執紀審查等涉案對象說情、打招呼的;五是要求在違紀事實和責任認定、紀律處分等方面給予特殊對待,或者違規對執紀監督、執紀審查等工作提出具體要求和傾向性意見的;六是授意、縱容或者用其他方式干擾、阻礙執紀監督、執紀審查等工作的;七是其他需要記錄的情形。
《暫行辦法》要求監督執紀工作人員記錄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和違規接觸被審查對象等有關情況應當全面、如實,并留存、提取文字材料、錄音錄像、手機短信、微信或者QQ網上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嚴禁不記錄、選擇性記錄或者虛假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