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趙晨民)小區的公共游樂場塑膠地面破損起皮,4歲女孩依依因此而被絆倒摔傷,依依家屬依法維權。日前,昆山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人身損害責任糾紛,法院判決小區物業公司承擔六成責任,賠償依依醫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3萬余元。
2016年7月的一天傍晚,4歲的依依由奶奶陪護在由被告提供物業服務的小區內公共游樂場玩耍。玩了一段時間后兩人準備回家時,依依不慎被公共游樂場所破損起皮的塑膠地面絆倒摔傷了,當即右手不能動彈,家人就把依依送至醫院就診,經醫生診斷為“右肱骨髁骨折”。同年8月29日依依再次住院進行內固定取出手術,兩次住院共計16天、支出醫藥費2萬余元。此后依依家人與本案被告就賠償數額多次交涉未果,為此提起訴訟。
被告物業公司則認為,其作為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主要職責在電梯、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車場車庫等的維護與保養。對于具有娛樂性質的健身器材,主要維護責任在產品制造及銷售安裝一方,因此被告主體不適格。4歲幼童在公共區域玩耍受傷系其法定監護人未盡到安全看管義務所致,與物業公司無關,故要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請。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作為涉案小區的物業公司,應當對小區內的公共設施進行管理、維護,以保障小區業主的財產和人身安全。因被告對公共設施管理、維護未盡到責任,導致原告在玩耍時摔倒受傷。而原告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日常生活中的行為都應在監護人的監護下進行,原告在小區公共設施處玩耍,不慎導致受傷,其監護人存在過錯,亦應承擔相應責任。依據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最終確認物業公司承擔60%的賠償責任。據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
法官提醒:現在很多住宅小區都設有公共游樂場所,配備了兒童游樂設施及居民健身器材。這些器材日曬雨淋,隨著使用年限的增加,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使用壽命也在降低,但目前很多小區的物業公司在此方面的管理仍有漏洞,對于游樂場所出了問題的器材未能及時進行維護,一些居民仍在使用這些明顯存在瑕疵的健身器材,不禁讓人捏了一把冷汗。法官在此提醒,物業公司作為小區健身器材的管理人,應當對健身器材進行日常的維護和保養,尤其對于兒童每日接觸的游戲架均應固定維護時間。器材存在安全隱患的,物業公司應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并及時維修,以保障他人使用器材時的安全,物業公司未盡到該職責造成他人損害的,應依法承擔起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文感謝昆山法院 林雅芳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