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余萬條蘇州家長信息 被非法倒賣
□蘇報記者 天笑
“喂!某某同學家長您好!請問孩子需要補課(培訓)嗎?”在蘇州和其他一些城市,相信有不少家長接到或收到過這樣的騷擾電話或信息,那么對方掌握的家長手機號碼和孩子姓名、就讀學校及班級等準確信息到底是誰提供的呢?近日,蘇州工業園區警方破獲的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揭曉了答案。
昨天上午,記者從新聞通氣會上獲悉,近日,蘇州工業園區警方成功破獲了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涉及20多萬條蘇州市區小學生、初中生家長信息,包含學校、學生姓名、年級、家長聯系電話等。目前,此案還在進一步調查中。
據了解,江蘇某培訓機構擁有數十萬條蘇州市區部分中小學學生學籍信息,里面包含學校、學生姓名、年級、家長聯系電話等。兩年前,該機構股東徐某以每條0.1元的價格將20余萬條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蘇州某教育培訓機構市場經理顧某,非法獲利2萬元。
今年4月初,園區公安分局網警大隊接到群眾匿名舉報:蘇州工業園區某培訓公司涉嫌通過非法渠道獲取大量公民個人信息用于其公司開展業務。接報后,園區公安分局成立專案組對此立案偵查。經調查,警方掌握了該公司總經理鮑某等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線索。4月6日,專案組開展收網行動,民警依法將鮑某等人傳喚至湖東派出所,后警方在該公司電腦內查獲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1萬余條。
經審查,鮑某交代,這些公民信息系李某提供。4月7日,民警在蘇州工業園區某知名英語培訓機構將李某抓獲。經過進一步調查,警方在李某辦公電腦內查獲了待銷售或交換的蘇州市部分小學、初中學生家長的數據信息共計20余萬條!隨后,專案組順藤摸瓜,抓獲犯罪嫌疑人顧某和徐某等人。經審查,這些嫌疑人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交代了這些信息的來源,警方及時開展了相關工作予以固定。目前,徐某等9人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已被園區警方取保候審,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近年來,這種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處于高發態勢,既嚴重侵犯了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又往往與電信詐騙等其他犯罪存在密切關聯,社會危害日益突出,必須依法予以懲治。為嚴厲打擊日益猖獗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行為,今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式公布,自6月1日起施行。
警方提醒
堅決不碰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這根高壓線
據園區湖東派出所副所長王淵介紹,從公安機關目前已破獲的案件情況來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分子的作案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獲取信息的不法分子在網上或線下建立數據交易平臺,大肆出售或交換公民個人信息牟取暴利;二是各類犯罪團伙利用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大肆進行電信網絡詐騙等各種下游違法犯罪活動。還有一種較為常見的,是一些單位和行業從業人員,將其在履行職責或提供服務過程中合法收集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非法提供給他人(俗稱“內鬼”)。
銷售人員最重要的資源就是客戶信息,某種程度上可以說“信息就是金錢”。但如果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公民個人信息向他人提供,以及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布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
因此,王淵提醒各行業各企業管理和市場銷售人員應當以此案為鑒,學法守法,堅決不碰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這根高壓線。另外,相關部門也要相互協作,加強公民個人信息監管,建立公民信息保護機制,切實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雖然學生家長或公民個人無力改變現狀,但我們呼吁市民加強對個人信息的日常自我保護意識,通過提升自我防護能力,防止上當受騙。”湖東派出所教導員周翔提醒,一旦發現個人信息被侵犯或因此遭遇電信網絡詐騙受到損失,應當及時固定證據并向公安機關報案。
延伸閱讀今起新規施行 提供個人信息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可入刑
網絡運營者不得泄露其收集的個人信息;中介買賣交換個人信息也算侵權;提供個人信息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可入刑……從今天起,《網絡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一批影響市民生活的新法規將施行。
網絡安全法:收集用戶信息應取得同意
《網絡安全法》規定:網絡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向用戶明示并取得同意;網絡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絡的行為負責,不得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等。
同時規定,網絡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絡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絡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兩高司法解釋:販賣50條個人信息可入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釋,明確了“公民個人信息”的定義,除了姓名、身份證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以外,行蹤軌跡等也被納入。
該司法解釋明確,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布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不僅是買賣公民個人信息違法,房產中介之間交換公民個人信息也已經構成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
對于刑法相關規定中“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入罪10種情形,包括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50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500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前兩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5000條以上的;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