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道路上醉駕,還可以算危險駕駛罪嗎?最近,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與眾不同的醉駕案件,被告人徐海波是在一家賓館的停車場內醉酒駕駛小轎車。法院經審理認為,他的行為同樣構成危險駕駛罪。
2016年7月一天晚上,徐海波和朋友在吳江一家賓館內的娛樂會所喝酒唱歌,結束之后,徐海波駕駛朋友的小型轎車準備回家。還沒出賓館門口,就與另一輛車子發生了碰擦。因對賠償金額協商未果,對方報了警。經鑒定徐海波血液中乙醇濃度高達222mg/100ml,屬醉酒駕駛。庭審中,徐海波的辯護律師為其作無罪辯護。律師認為,賓館內的停車場并非法律意義上的道路。
經審理查明,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雖然在單位管轄范圍內但允許社會機動車輛通行的地方。對道路的認定關鍵在于“道路”是否具有公共性,即不特定的社會車輛是否可以自由通行。
本案的相關證據均可以證實,社會車輛可以自由進入此賓館內的停車場,故賓館內的停車場應屬于法律意義上的道路。辯護律師的上述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根據被告人徐海波的犯罪事實、情節,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徐海波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文中姓名系化名)
法官提醒>>
道路不僅僅指公路、城市街道等,只要是允許社會機動車輛自由通行的地方,不管是公共廣場,還是公共停車場,甚至小區內的道路均可被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道路。醉酒駕駛害人害己,市民不能抱有任何的僥幸心理,切記喝了酒就不能再碰方向盤,即便是挪車也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