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趙晨民)賭博因低成本高收益吸引人投入其中,更讓不少犯罪人員鋌而走險。園區法院審理的一起賭博罪案件中,七名被告共同設立流水賭局,通過抽取“莊風”的方式賺錢,短短一個月就先后設十次賭局共計獲利10萬元。
季某召集好友李某、張某、錢某、鄭某、楊某、陶某共同開設賭局,拉上親朋好友參與賭博,并約定按照賭資的10%抽取“莊風”。其中,季某負責場地租用,李某、張某負責拉人,錢某、鄭某、楊某、陶某分別負責望風和洗牌。為逃避查處,季某等人先后選擇了工廠荒地、廢棄民房等隱蔽的地點,打一槍換個地方,一個月內先后組織了十次賭局,平均
每場都有30余人參與賭博。不久,派出所接到群眾舉報,抓獲了賭場中的錢某、鄭某、楊某和陶某,扣押賭資人民幣106510元、抽頭漁利款人民幣12100元及賭博用具。第二天,季某、李某和張某也主動來到公安機關自首。七人歸案后對自己參與賭博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
法院認為:季某等七名被告以營利為目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通過設賭獲利1萬元到3萬元不等,其行為構成賭博罪。由于被告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從輕處罰。最終法院判處被告人季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被告人李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張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錢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鄭某犯賭博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楊某犯賭博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陶某犯賭博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法官提醒: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構成賭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依靠賭博來發家致富是不現實的。可以通過讀書、看報、參加多種形式的文娛活動來充實自己。廣大市民一定要遠離賭博,勿將自己的美好人生壓在賭桌上。如果有發現賭博據點的一定要及時報警,避免其發展壯大。
(本文感謝園區法院 王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