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公交公司賠20000余元
小8訊(記者 璩介力 通訊員 王文州)老人在上公交車時不小心摔倒,腿部受傷,悲劇的是,僅僅幾天后,這名老人因為肺氣腫不幸離世。近日,家屬把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老人死亡原因不是腿傷,公交公司到底要不要負責呢?
去年秋天,唐某與老伴在公交車站一起等候公交車,公交車到站后,唐某先行上車刷卡,老伴在后面跟隨上車。唐某剛刷完卡,就聽到后面一聲慘叫,回頭一看,只見老伴已經摔倒在地,老伴的小腿上和腳板上全是鮮血。
唐某隨即將老伴送往醫院,經診斷為左下肢皮膚撕脫傷,六天后,唐某老伴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上,死亡原因為肺氣腫。唐某認為是公交公司駕駛員的不當操作致使老伴摔倒,從而導致其死亡,公交公司存在一定的過錯責任,遂將公交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賠償損失80000余元。
公交公司辯稱,唐某老伴是自己不小心摔傷,公交公司駕駛員隨即將其送往醫院救治,唐某老伴最終死亡是因為肺氣腫,并不是因為腿傷,公交公司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吳江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唐某老伴在搭乘公交車時摔倒受傷,公交公司作為承運人負有在合理限度內對乘客的安全保障義務,故應當對唐某老伴在搭乘公交車摔倒受傷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唐某老伴摔倒受傷后,住院治療后死亡,經鑒定死亡主要原因為肺氣腫,外傷為輕微作用,綜上引發唐某老伴死亡的原因具有多因一果性,故法院酌情認定由公交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最終判決由公交公司賠償其損失20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