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趙晨民 通訊員 卞干國)年齡雖然已經達到退休年齡,但是卻沒有享受養老保險的待遇,工作中受傷能不能獲得工傷賠償呢?近日張家港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工傷賠償案件。
2014年5月,王某至某家具廠工作,家具廠與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2014年9月,王某在家具廠內操作機械時受傷,并入院治療,經診斷為右食、中指部分缺損。后經認定為工傷,致殘程度八級。王某起訴至張家港市人民法院,要求家具廠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等。王某于2013年4月達法定退休年齡,屬未享受養老待遇的進城務工人員。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于2014年5月進入家具廠工作,其與家具廠之間建立勞動關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因此,王某有權向家具廠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因王某是已達退休年齡后形成的勞動關系,除了工傷保險待遇外,王某主張的雙倍工資、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等,一律不予支持。
法官點評:根據法律規定,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是勞務關系。但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很多單位與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未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存在用工關系,其中進城務工的農民尤為普遍,那應當如何認定雙方的法律關系?從更好的保障勞動者權益的角度,勞動關系的終止應當以勞動者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為條件,而非以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條件,以體現法律的公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