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辭而別 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本報記者趙晨民
去年,一封文藝的辭職信在網絡上“火”了起來,“世界那么大,我想去 看看”。然而,近日,昆山法院受理了多起因“請假”引發的勞動爭議。
病假也要請假
張浦的老朱于2012年3月1日進入張浦某加工中心處從事操作工作。2016年8月16日,老朱因身體不適向中心負責人口頭請假,后至醫院進行診治。然而,此后的一個星期中,公司再也沒有看到過老朱來上班,多次聯系電話也是不接。中心負責人說當天只是跟我說下午去看病,我就允許了,但是之后既未請假、也未上班。因此在2016年9月初,該加工中心就以“曠工”為由將老朱辭退。后老朱以公司違法解除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經濟賠償金,仲裁委駁回了老朱的請求。老朱不服,起訴至昆山法院。
法庭審理中查明,該公司員工作息管理制度規定“……所有員工請假應提前填寫《請假申請單》,經部門直接主管審核,部門主管批準后提交綜合辦人資處備檔,作為考勤依據。沒有特殊情況,不得先假后請,遇特殊情況,可先電話請假,事后補齊書面請假手續,未辦理請假手續擅自離崗的按曠工處理……員工在應工作時間內,事先未請假批準而缺勤的或上班時間中途擅自離崗,計為曠工;連續曠工超過三天,視為自動離職,解除勞動合同……”該《員工作息管理制度》長期張貼在加工中心的進門入口。而且庭審中,老朱也未能提供其去醫院的就診記錄,故法院認為勞動者應履行基本勞動合同義務。老朱在未履行請假手續,且在庭審中亦僅提供就診記錄。加工中心以此認定其曠工,并按公司規定與原告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故駁回了老朱的訴訟請求。
休年假需要公司批準
王先生和李女士均是昆山某電子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2016年春節過后,正常上班的第一天,兩人均未到公司上班,公司亦與其聯系未果。過了幾天,單位負責人的郵箱中收到了王先生的請假申請,其陳述因為長期未休年休假,所以要求休假。單位負責人馬上回復,因公司經營需要,在3月底前暫時無法批準
休假。然而,過
了幾天,公司收到了王先生、李女士通過快遞寄送的請假單,均以年休假為由要求休假。10多天聯系未果后,公司以曠工為由將兩名高級管理人員均予以解雇。王先生和李女士均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仲裁審理后駁回了兩人的申請,兩人均不服,起訴至昆山法院。
法庭受理后查明,公司的員工手冊中規定,休假必須經過請假審批,并規定了請假的審批流程等。未請假的視為曠工,連續曠工三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審理后法院認為,公司員工手冊中對請假制度進行了規定,該規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亦不存在明顯不合理的情形;王先生、李女士的勞動合同中明確員工手冊為勞動合同附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應認定員工手冊的內容已向勞動者告知。因兩名勞動者均為管理人員,平時普通員工的請假手續中均需由其簽字,且從兩人提供的請假單中也可以看出對于請假制度是明知的。在請假未獲單位批準的情況下未上班長達十多天,故法院認為勞動者的行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公司據此解除與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系合法解除,無需支付經濟賠償金。
法官提醒:休假是權利請假要手續
公司管理有其相應的制度,勞動者亦需要履行其基本的勞動義務。休假雖是勞動者的權利,但是在“請假”時應履行相應的手續,如果涉及突發情況,無法請假的,可在事后向公司說明情況。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明確請假制度,并對員工進行告知,并在日常工作中落實制度,對員工加強培訓,明確擅自休假的后果。(本文感謝昆山法院張浦法庭湯秋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