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不出庭 被視為自動撤訴
本報訊(記者 趙晨民)日前,張家港法院審結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經蘇州中院二審生效,裁定駁回原告某信息公司的起訴。
勞動者倪某某與用人單位某信息公司因履行勞動合同引發(fā)爭議,后經張家港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某信息公司需向倪某某支付拖欠工資及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某信息公司不服,遂于2016年12月26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審理中,某信息公司經法院依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能到庭,法院遂按自動撤訴處理。某信息公司在裁定當日再次以相同事實和理由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某信息公司因對仲裁裁決不服,曾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某信息公司經法院依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法院裁定該案按自動撤訴處理,故在此情形下,仲裁裁決書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某信息公司再次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依法應予駁回。
法官點評:勞動爭議案件基于其仲裁前置原則,有別于一般普通民事糾紛案件。就普通民事糾紛而言,如原告經法院傳票傳喚未到庭而被視為自動撤回起訴處理的,仍可再次提起訴訟。但勞動爭議類案件如已經過仲裁裁決,不服裁決一方提起訴訟后撤訴或被視為撤訴處理的,只要超過法定起訴期限(裁決送達后十五日內),仲裁裁決即已生效,無法再次提起訴訟。(本文感謝張家港法院 馬文雪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