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離家鄉獨自在外闖蕩的老孫本過著安安穩穩的日子,但一起委托糾紛卻讓他心情難以平靜。常熟市人民法院日前審結了一起因委托合同產生的糾紛。
案情回顧
2016年7月,老孫到蘇州某電鍍公司工作,但在工作中發生事故,身體受傷。因人生地不熟,手足無措的老孫意外地發現了路邊粘貼的小廣告,宣稱是專門替人辦理委托事項。疏于考慮的老孫就按照廣告上的電話打了過去。協商妥當后,老孫就委托老王前去同電鍍公司商談工傷賠償事宜。因是委托辦事,兩人還約定所得賠償款的20%作為辛苦費給老王。之后,老王拿著老孫的委托手續便與電鍍公司進行了協商,并就賠償的相關事項達成一致意見。電鍍公司答應一次性賠償老孫40000元。老王代替老孫與電鍍公司簽訂工傷處理協議,同時寫下40000元的收條。但是沒想到的是,老王在拿到賠償款后只給了老孫1600元,而遲遲未將余款交給老孫。老王聲稱拿到的錢款已交給上級,今后會慢慢歸還。老孫不信,并多次催要未果,一氣之下將老王告上法庭,要求返還30400元并追加利息。
法院根據老孫提交的證據材料及相關陳述,認定雙方之間系委托合同關系。按照約定,老王在完成受托一事后應及時將其代收的賠款交付給老孫。老王已給付1600元,還應按約返還老孫30400元。最終,法院判決老王支付老孫30400元及相關利息。
法官提醒
生活中難免會有不便之處,在本人不方便處理事務時也難免會委托周圍的人辦事。但是在尋找受托人時,切勿為了省事而隨意尋找受托人,一定要尋找可靠之人或者尋求正規律師、法律工作者的幫助。還應值得注意的是,在簽訂委托協議時,應當將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項、委托權限及委托期限等內容寫明,最后簽名并寫下委托時間。當然,受托之人也不可辜負委托人的信任,不應起了貪念失了誠信的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