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李淵 通訊員 邵寶華)某綠化公司員工馬先生將公司轎車臨時停在非機動車道,沒想到被電動車追尾,騎車人陳某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今年4月,常熟法院審理認定某綠化公司對該事故擔責40%,最終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調解,原告獲賠15.3萬元。
兩年前的一個傍晚,青年陳某駕駛電動車在常沙線由南往北行駛至事故地,由于車速較快反應不及,電動車撞上了馬先生停放在非機動車道內的轎車車尾,致二車不同程度損壞,陳某倒地受傷。交警部門認定,馬先生負事故次要責任,陳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后經鑒定,陳某因此次車禍遺留的右膝關節功能障礙已構成十級傷殘。由于雙方對事故賠償協商無果,陳某于今年3月將車主某綠化公司及車輛投保的保
險公司一并告上法院,要求賠償其18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這起因亂停轎車引發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應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部分由雙方當事人根據在事故中的過錯比例作相應的責任分擔。綜合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及雙方在庭審中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法院認定被告與原告對該事故的責任比例分別為40%和60%。最終,雙方當事人經承辦法官進行法律釋明后達成調解,由被告保險公司賠償陳某各項損失合計151500元,由被告某綠化公司賠償原告1500元;其余損失由原告陳某自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