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趙晨民 通訊員 李小菊)一名行人橫穿高速公路,被車輛撞倒后又遭多輛汽車碾壓身亡。發生這樣的事故,高速公路管理方要不要承擔一定的責任?近日,吳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高速公路公司因管理上存在疏漏,被判承擔10%的賠償責任。
去年10月6日凌晨,村民史某像往常一樣經由一條小道,準備穿過滬蘇浙高速公路到自家養殖的魚塘去,豈料這次并沒有像往常一樣幸運,在橫穿公路時被一輛車撞倒,接著又遭到數輛車的連續碾壓。之后,史某的親屬將碾壓致史某死亡的車主及其相應的保險公司、滬蘇浙高速公路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91余萬元。
車主徐某辯稱,其當時沒有看見行人,以為是有人從高速公路橋上扔下的東西,停下車之后就報了警,此時已經開出三四百米。車主黃某辯稱,前車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沒有保護好現場,沒有設立警示牌,導致后面行駛的車輛不知道前面發生事故,所以應該由前車和交警部門承擔賠償責任。高速公路滬蘇浙公司則辯稱,原告起訴其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其對案發時的道路“采取了安全措施,并盡到警示義務”,管理到位、沒有過錯,依法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史某進入高速公路的路段周邊護欄存在缺失和缺損情況,且至勘察現場時仍未進行維護,地面長期有人行走,已形成通道,滬蘇浙公司未能及時發現、及時維護,也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對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故酌情認定超過交強險部分由滬蘇浙公司承擔10%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