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日報訊 (記者 楊婧)市民盧先生的妻子去年10月份正式“升級”為媽媽,本來沉浸在孩子平安降臨的喜悅中的她,卻被用人單位拖欠了好幾個月的產假工資惹得有些心煩。
盧先生告訴 記者 ,今年6月份他的妻子就開始向公司索要產假工資,但是企業遲遲不發,而撥打公司經理的手機也一直處于無法接聽的狀態。為此,盧先生希望市人社局勞動監察大隊可以協調幫助他們要回被拖欠的產假工資。盧先生說,他們夫妻兩人之前都是在蘇州零點互聯策劃有限公司上班,他的妻子從事文員類工作,今年4月休完產假后辭職了,但之前4個月的產假工資用人單位基本就沒發放過。他們多次向用人單位追討,但沒有得到任何回應。
記者 從虞山鎮興福勞動保障所了解到,經工作人員核實調解后,用人單位曾答應在8月31日之前將拖欠的4個月產假工資全部支付給員工。據最新核實的情況,這家企業的法人代表因涉案已經被抓,目前還未被釋放,因此單位的相關工資發放也遇到了問題。截至發稿時,盧先生的妻子還未拿到用人單位發放的產假工資。勞動所工作人員建議該職工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由于這家公司注冊地在梅李鎮,因此職工可以通過梅李鎮勞動保障所或者梅李鎮綜合執法局進行備案投訴。
市勞動監察大隊勞動監察室副主任孫騁鴻向 記者 解釋,用人單位必須正常發放產假工資。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的法定節假日以及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晚婚晚育假、節育手術假、女職工孕期產前檢查、產假、哺乳期內的哺乳時間、男方護理假、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其工資。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有權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訴訟:(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二)違反最低工資保障規定的;(三)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四)不按照規定支付勞動者加班加點工資的;(五)未按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增加勞動者工資的;(六)其他侵害勞動者勞動報酬等合法權益的行為。
提醒
“生育津貼”“產假工資”勿混淆
記者 從常熟市社保中心生育保險窗口了解到,很多用人單位會將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混淆,其實這是兩種概念,它們是有區別的,生育津貼不能代替產假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正常支付產假工資。生育津貼是由社保經辦機構按一定時間核算好后直接撥付至用人單位的,職工產假或者休假期間,享受的生育津貼低于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高于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截留。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兩者不可重復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