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費、物業費滯納金、特價菜優惠價……
小8訊(記者桃小桃)近日,市價格舉報中心發布了8月份全市價格信訪舉報情況,8月份,全市共受理價格信訪舉報包含投訴及咨詢共1443件,較上月1582件減少139件,減幅8.79%。由于8月網絡購物舉報量有較大下降,旅游、餐飲、社會服務、商品零售等其他方面舉報量也有小幅減少,所以帶動總量減少。
從反映類別上看,數量排第一的是停車收費,反映的主要是小區臨時停車收費、不執行免費停車規定、明碼標價不規范、不按公示標準收費、社會閑散人員非法收費等方面問題。此外,商品零售、物業管理、社會服務、房地產交易及中介收費等均是投訴熱點,小8選取了其中幾起案例,為大家解疑答惑。
租了車位換車停要收費?具體情況應具體分析
8月,市民武女士曾向蘇州市價格舉報中心反映,其在小區內租了停車位且正常交費使用,但當她開朋友汽車回小區時,物業服務人員要求其交納臨時停車費,武女士不解:“這樣收費是否符合規定?”按理說,在不違反車位租用合同的基礎上,租用期間內武女士對其租用車位有使用權和支配權,可以決定其租用的車位由其他人或其他車輛使用,她駕駛朋友車輛停在自己租用車位上,物業服務企業不應重復向其收費。
對此,物價部門表示具體情況還應具體分析對待,有的物業服務企業為加強小區內部安全管理,通過與業主合同約定或與業委會協商確定,或是征得一定比例業主同意,以定車的形式對小區內部業主租用車位實施管理,如果業主臨時換車又沒有跟物業服務企業相關管理人員打招呼,門衛可能會對武女士這類情況按照臨時停車進行收費。但也不是說業主租了車位就不能換車停了,物價部門的建議是業主應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尤其是臨時性的、頻繁的更換停放的車輛,更要提前與物業服務企業通氣。
物業費拖欠要收“滯納金”?以簽訂的協議為準
除了停車收費問題,物業管理方面也是投訴量較大的問題。前段時間,有市民在網上發帖反映,稱自己所居住的小區在向業主收取2017年物業費時,同時要求業主交納2016年拖欠的物業費,并加收2016年度物業費“滯納金”,反映問題的市民認為物業服務企業無權向業主收取滯納金,是在巧立名目收費,希望價格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通過了解,該市民反映的小區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簽訂的物業服務協議中,確有對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費收取滯納金的條款,業主也簽署了該物業服務協議,因此,從價格管理的角度講,物業服務企業該項收費與業主協議約定在先,并未違反價格法律法規。但從合同用詞表述嚴謹的角度看,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之間簽訂的協議中不應該使用“滯納金”,而應使用違約金。為此,物價部門也提醒廣大市民不管是經營者還是消費者,最好能夠通過合同或是簡易協議,約定有關消費和服務的內容、價格、限制條件、退費方式等事項,同時,在擬定合同、協議時,應充分協商,用詞嚴謹,必要時可向律師、政府法制部門求助。
“特價菜”特價有條件?應提前告知限制條件
近日,蘇州市價格舉報中心接到群眾投訴,稱其在拙政園附近某飯店用餐時點了幾個特價菜,但結賬時發現僅有1個菜按照特價菜價格結算,其他菜均按照菜單標注的正常價格結算,此時服務員稱每桌僅可享1個特價菜。無獨有偶,市民林先生和朋友在市區某飯店用餐時,門口廣告牌上宣傳“今日特價菜”,并列出了具體特價菜品和優惠價格,但當林先生結賬時發現商家并未按照特價菜價格結算,而是按照菜單標注的正常價格結算的,對此,商家解釋稱只有消費滿100元才可享受特價菜優惠。
小8了解到,根據《江蘇省價格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開展直接或者間接降低商品和服務價格的優惠促銷活動,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示優惠促銷的原因、方式、規則、期限、范圍,以及相關限制性條件等內容。未明示限制性條件的,視為無限制性條件。由此可見上述飯店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對此,物價部門也提醒廣大消費者,點餐時商家如有提供特價菜等優惠時,最好主動問清是否有限制條件,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坐下來吃飯還是推開門走人,防止沒省到錢還生了一肚子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