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警和現場取錢這兩個動作成重要證據
本報訊(記者 趙晨民)銀行卡被盜刷,持卡人如何挽回損失,銀行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日前,張家港法院審結了一起銀行卡盜刷案件,銀行被判承擔相應責任,而失主的兩個動作也保住了自己的錢沒有損失。
2012年,沈某在張家港某銀行辦理了一張銀行借記卡。2017年6月14日下午,沈某收到了銀行的短信,通知其有四筆消費及取款,涉及金額10余萬元。沈某認為不是本人的交易,于當天下午6時左右向派出所報案。第二天上午,沈某到銀行查詢交易明細,交易明細內容顯示:上述借記卡發生6筆交易,支出金額共計109003.59元,其中發生在上海某商場有2筆金額分別為5萬元的消費,發生在境外柬埔寨有4筆取現。隨后,沈某再次向銀行附近的派出所報警,接警民警到達現場后,讓沈某當場用被盜刷的借記卡從銀行的自動取款機內取款200元。為挽回自己的損失,沈某訴至法院,要求銀行賠償被盜刷的款項并承擔相應利息。
法院審理后認為,沈某作為持卡人將自有資金存入其銀行卡賬戶,銀行作為專業的金融機構,負有保障沈某銀行卡賬戶內存款安全的合同義務。值得注意的是,沈某在收到銀行短信發現其借記卡發生異常交易后,第一時間選擇報警,并在第二天的銀行工作時間至銀行處進行查詢。銀行確認上述異常交易發生在異地,并且沈某在接警民警在場的情況下,當場從銀行的自動取款機取出200元現金,上述事實足以證明涉案銀行借記卡賬戶發生的異地交易并非沈某本人持真實的借記卡進行的交易,而是被他人盜刷。于是法院判決銀行賠償沈某被盜刷的款項及相應利息。
法官點評:銀行卡發生盜刷,要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同時向銀行要求查詢交易明細,保留好證據來挽回自己的損失。(本文感謝張家港法院 陶學蘭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