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趙晨民)近日,常熟法院審結了一起土地使用權糾紛案件。
原告顏先生向常熟某小區開發商購買了小區內的商鋪及商鋪東面一塊空地的土地使用權。之后,開發商將該空地北面及東面的圍墻加高,方便顏先生在空地上搭建小屋。
然而,顏先生將小屋搭建完畢準備投入使用時,卻被城管部門告知,該空地系小區全體業主共有的土地,不允許顏先生私自搭建及占用。為此,顏先生多次與開發商協商未果,無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書》無效,開發商返還出讓金40萬元、支付相應利息及搭建損失7萬元。
后經法院協調,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確認雙方訂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書》無效,開發商返還出讓金40萬元,并賠償原告損失5萬元;原告負責將空地的相關建筑拆除。(本文感謝常熟法院 葉惠 陶敬淵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