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住建局發布最新消息,對市區新建住宅小區汽車停車位(車庫)出售、附贈和出租等處置行為進行了進一步管理。據悉,9月18日開始,普通商品住宅每戶業主限購1個車位。
隨著越來越多的蘇州人加入“有車一族”,停車難成了普遍問題。園區曾有一個單車位就要40多萬,買一個母子雙車位更是得花上55萬,“車位難求”、“天價車位”……買房不易,停車更難。而如今限購新政出臺,一定程度上確保了小區業主車位自用,防止市場上出現囤積車位的現狀;非區域內業主使用租賃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在政策層面對于炒車位情形也起到抑制的作用。發布內容具體如下:
一、嚴格按照標準配建
1.小區配建汽車停車位(車庫)是小區建設時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的提供本小區業主使用的汽車停放設施與場所。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建設汽車停車位(車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通過規劃核實的汽車停車位(車庫)位置、數量、形態、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等。
2.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項目進行承接查驗的同時,按照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核實文件,對汽車停車位(車庫)的數量、位置及其配套設施等同時進行承接查驗。
二、明確處置管理原則
3.建設單位配套建設的汽車停車位(車庫),其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其中人防車位和未通過規劃核實的汽車停車位(車庫)不得出售或采用長期租賃、使用權(收益權)一次性轉讓等方式變相出售。
4.建設單位出售、附贈或者出租汽車停車位(車庫),應當明示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擬出售、附贈或者出租汽車停車位(車庫)的產權證明文件(或規劃核實文件)和出售、出租價格以及平面位置圖等,系人防車位的應當在平面位置圖和現場明確標注。
5.擬出售汽車停車位(車庫)數量少于本區域要求購買汽車停車位(車庫)業主的房屋套數時,應當通過抽簽、搖號等公平方式確定,每戶(套)業主只能購買一個汽車停車位或者車庫。
6.建設單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汽車停車位(車庫)應當優先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尚未購買或承租、受贈汽車停車位(車庫)的業主,租金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三、分類規范處置行為
7.對于汽車停車位(車庫)已經建成且配建比例不足1:1的分期交付小區,建設單位可以臨時租賃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已經入住業主1個汽車停車位(車庫),臨時租期不得超過小區尚未交付房屋的交付時間,待小區全部交付后,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對汽車停車位(車庫)進行處置。汽車停車位(車庫)已經建成且配建比例滿足1:1的分期交付小區,先期入住業主可以按照本通知要求購買或承租、受贈1個汽車停車位(車庫);入住業主仍有需求的,可以臨時租賃一個汽車停車位(車庫),臨時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小區尚未交付房屋的交付時間。新交付房屋業主對尚余汽車停車位(車庫)有優先購買、承租權。
8.對于汽車停車位(車庫)配建比例不足1:1的小區,建設單位不得將汽車停車位(車庫)附贈予特定業主;配建比例滿足1:1或以上的,附贈汽車停車位(車庫)不得超過1個/戶(套)。受贈業主仍有承租、購買汽車停車位(車庫)需求的,參照富余汽車停車位(車庫)購買、承租方法辦理。
9.別墅等房屋專有部位建筑面積內的汽車停車位(車庫)已計入規劃配比個數的,該業主需要另外購買或承租汽車停車位(車庫)的,參照富余汽車停車位(車庫)購買、承租方法辦理。
10.小區房屋全部交付滿六個月后,建設單位在征求未購買或受贈、承租汽車停車位(車庫)業主需求意見,并滿足其購買、承租1個汽車停車位(車庫)需求后,有未銷售、出租的富余汽車停車位(車庫)的,可向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已經有1個車位或車庫業主出售或出租;仍有富余汽車停車位(車庫)的,可以出租給有需求的已有2個車位(車庫)的業主。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對富余汽車停車位(車庫)無需求的,可以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外的使用人,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外使用人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11.小區房屋全部交付后,建設單位可自行或委托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尚未處置的汽車停車位(車庫),不得以承包經營、整體打包或變相出售(出租)等方式處置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汽車停車位(車庫)出租價格應當符合物價部門的相關規定。
12.小區配建的訪客汽車停車位(車庫)不得出售、附贈或出租。
四、加強處置行為監督
13.建設單位在申報商品住房備案價格時,應當對配建汽車停車位(車庫)最高銷售價格作出承諾;取得商品住房預售許可證之后,應在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相關信息的同時公示汽車停車位(車庫)價格承諾。汽車停車位(車庫)銷售價格不得高于承諾價格。
14.建設單位在新建住宅小區汽車停車位(車庫)處置前,應當按照《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和本通知要求,
擬訂新建住宅小區汽車停車位(車庫)處置方案以及與物業服務企業的汽車停車位(車庫)承接查驗資料,向項目屬地住建部門備案,并接受屬地住建部門的指導。汽車停車位(車庫)處置方案完成備案之前,不得以定(訂)金、意向金、誠意金或類似形式預收款項。
15.屬地住建部門應當對建設單位的汽車停車位(車庫)處置方案進行指導,提出合規合理建議。強化對建設單位汽車停車位(車庫)的處置行為事中事后監督,對違反規定的要約談建設單位負責人并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或整改不力的,可以暫停銷售網簽,直至降低企業信用等級。
16.研究建設市區統一的住宅小區汽車停車位(車庫)網上處置備案系統,建立公開透明的汽車停車位(車庫)處置平臺。
五、執行時間
17.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本通知發文之日前已經交付的小區尚未處置的汽車停車位(車庫)參照本通知的有關要求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