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蘇報融媒記者 王英)市區新建住宅小區將對汽車停車位和車庫的出售、附贈和出租等行為執行新的規定。昨天,市住建局和市物價局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各新建小區要嚴格按照標準配建并分類規范處置停車位及車庫,擬出售汽車停車位數量少于本區域要求時,應當通過抽簽、搖號等公平方式確定,每戶業主只能購買一個汽車停車位或者車庫。
汽車停車位一直是老小區居民的痛點,為有效緩解新小區停車緊張的問題,市住建部門明確,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規劃部門核定的標準建設汽車停車位和車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停車位位置、數量、形態、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等。停車位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其中人防車位和未通過規劃核實的停車位及車庫不得出售或采用長期租賃、使用權(收益權)一次性轉讓等方式變相出售。
新的規定明確,建設單位出售、附贈或者出租汽車停車位或者車庫時,應當明示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擬出售、附贈或者出租汽車停車位或車庫的產權證明文件和價格以及平面位置圖等。擬出售汽車停車位及車庫數量少于本區域要求購買汽車停車位或車庫業主的房屋套數時,應當通過抽簽、搖號等公平方式確定,每戶業主只能購買一個汽車停車位或者車庫。
對于汽車停車位已經建成且配建比例滿足1:1的分期交付小區,先期入住業主可以按照要求購買或承租、受贈1個汽車停車位或者車庫;入住業主仍有需求的,可以臨時租賃一個汽車停車位或者車庫,臨時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小區尚未交付房屋的交付時間。新交付房屋業主對尚余汽車停車位或者車庫有優先購買、承租權。對于汽車停車位或者車庫配建比例不足1:1的小區,建設單位不得將汽車停車位或者車庫附贈予特定業主。
小區房屋全部交付滿六個月后,建設單位在征求未購買或受贈、承租汽車停車位業主需求意見,并滿足其購買、承租1個汽車停車位或者車庫需求后,有未銷售、出租的富余汽車停車位或車庫的,可向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已經有1個車位或車庫業主出售或出租;仍有富余汽車停車位或者車庫的,可以出租給有需求的已有2個車位或者車庫的業主。小區房屋全部交付后,建設單位可自行或委托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尚未處置的汽車停車位,不得以承包經營、整體打包或變相出售或者出租等方式處置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汽車停車位或者車庫出租價格應當符合物價部門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