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趙晨民 通訊員 劉春香)戀愛期間有金錢往來,分手之后5萬元到底是送還是借?日前,昆山法院周市法庭審結了一起戀人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
2016年6月,原告王某與被告陳某經人介紹相識,雙方逐漸發展成戀人關系。同年10月,陳某需與他人合伙開餐館,王某給了陳某5萬元,有銀行轉賬憑條。之后,雙方感情逐漸疏遠,爭吵不斷,導致分手。分手后,王某多次向陳某催討款項,但陳某認為該款系贈與,不同意歸還,由此引起本案糾紛。
經查明,根據原告王某提供的雙方聊天記錄,載明陳某為了開餐館需要用錢,向王某借了5萬元,之后還提到“沒錢還”等,證明陳某當初的意思是借用。且法律上對贈與行為的認定比較嚴格,贈與人必須明確表示出贈與的意思表示,且受贈與人表示接受贈與,才能認定贈與行為的合法有效。本案中,王某并沒有明確表示5萬元是贈與,陳某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王某有贈與的意思表示,且從雙方的聊天記錄中看,王某有提到要錢,故本案中的金額是屬于民間借貸關系,不是贈與關系。最后法院判決陳某償還原告王某借款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