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雙十一”網購狂歡至今已經告一段落,按照往年慣例,各地各級消費維權部門受理相關投訴也開始進入高峰,由于這幾年國家對處理這類投訴的法律法規日益完善,受理機構設置不斷優化,一些大型網購平臺商也正在逐步建立第三方爭議調解機制,邀請知名法律專家、電子商務專家擔任調解員,協調買賣雙方解決爭端等,市工商局、消保委根據前幾年受理的網購投訴中最常見的問題,今天(16日)發布六大維權提醒。并建議消費者在發現受到侵權后,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先與經營者或平臺商溝通,和解,以降低維權成本。
根據目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消費者在遇到消費侵權時,有以下幾個渠道可以幫助維權:所購商品的網絡交易平臺。據市消保委相關負責人介紹,目前各大平臺商都有自己的客服部門,專司處理相關消費糾紛之職。向當地工商(市場監管)、消保委12315熱線投訴;向質檢部門12365熱線投訴和舉報;當遇到網購詐騙等時,向公安局網監部門報案或電話報警;向人民法院起訴。
1、網上買到假貨還可向平臺商索賠
市消保委副秘書長鄒一敏說,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遭遇假貨,既可以向銷售者索賠,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商索賠,還可以要求兩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可在住所地法院起訴,或向工商、消保部門投訴,也就是說,消費者不需出“家門”,就能讓違法者遭到制裁。
但是,需要引起注意的是,網絡銷售平臺商做被告是有條件的,只有在以下三種情形下消費者可起訴網絡交易平臺:一是網絡交易平臺不能提供銷售者;二是雖能提供信息,但網絡交易平臺對消費者作出更有利的承諾;三是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利用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則消費者可要求二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除上述三種情形之外,消費者只能要求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
2、“一經拍得,概不退貨”規定無效
“一經拍得,不退不換”等格式條款經常被很多網商運用在銷售上,實際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一般應視為無效。因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7天無理由退貨的權利,上述條款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于霸王條款。
3、遭遇“買家已付款賣家不發貨”怎么辦?
如消費者在下單時,商家提供的選項里對產品的型號、顏色、等細節均有明確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下單請求和支付貨款的行為經過系統確認有效,則合同確立,賣家需履行提供商品義務。
4、網購商品與商家宣傳不一致可要求3倍賠償
若商家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買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消費者有權要求退貨退款和賠償。新“消法”在原來退一賠一基礎上,將賠償額提高到了購買商品價格的3倍。消費者可據此要求經營者賠償購買商品價格的3倍金額。
5、網購商品不合格可退貨
當你發現購買到的商品不合格,并經相關部門認定,消費者可依據“消法”第54條規定,要求經營者退貨。經營者如果超過十五日未退貨,經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認定,可以依據《消法》第56條,對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執照。
6、交“訂金”沒買仍可退款
如今網上有些商家對部分商品采取收取“訂金”的促銷方式,并約定如果買家不買“訂金”不退,這是違法的。《網絡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管理暫行規定》規定,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不可設置訂金不退的規定,也就是說,網購消費者預付了訂金,即使“雙十一”當天不支付尾款不購買該商品,約定了“訂金”不退,消費者仍可要求經營者退回訂金,而且可以向網絡銷售管理部門投訴商家的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