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常熟法院審結了一起同飲的朋友,放任醉酒者單獨離去導致意外的案件,家屬向法院起訴并要求同桌人員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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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的一天傍晚,高某邀請朋友楊某到常熟市古里鎮一家飯店喝酒。禁不住羅某再三催促,楊某應約到達飯店,此后高某、楊某等4人一起吃飯,席間喝了不少啤酒和白酒。酒足飯飽后,幾個人又去附近KTV繼續喝酒K歌,直至次日凌晨1點多結束。
此時,已是醉酒狀態的楊某獨自離開KTV,同飲的朋友沒有在意。結果楊某東倒西歪地走到某工廠門口處,醉倒在機動車道上。凌晨3點多,一卡車司機經過該路段,由于跟車過緊,在前車發現險情突然變道后,司機才發現路中間有個黑乎乎的東西。卡車司機急打方向避讓不及,車輛從劉某身上碾過,造成劉某當場身亡。后經檢驗,死者劉某血液內酒精含量高達223㎎/100ml。

楊某家屬認為,高某等人對醉酒的劉某未盡安全護送義務,導致楊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要求兩被告共同賠償損失38萬多元。
常熟法院審理后認為,高某等人在飯店聚餐飲酒后,又一起至KTV繼續飲酒。雖無證據證明其存在惡意勸酒行為,但作為同飲者,在餐館與楊某飲酒時應盡到勸誡,及酒后照顧和安全保障義務。且之后不應繼續提議去唱歌喝酒,楊某獨自離開時,情況良好的他們理應預見任憑醉酒后的楊某單獨離開的危險性,采取措施送回或通知家屬來接。由于他們疏忽大意,沒及時提醒或安排他人護送楊某回家,導致其單獨離開后發生交通事故而死亡,他們對此存在過錯。

同時,楊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理應知道過量飲酒的危害性。但他飲酒時不能自控,一再放縱自身的盲目行為,酒后對自身安全疏忽大意。以致發生交通事故而身亡,自身也有重大過錯。綜合上述情況,酌定由高某和另一個一起喝酒者各承擔10%的賠償責任,共計賠償死者家屬7.6萬余元。
法官介紹,之前類似案件中,是否有勸酒行為是判定責任的重要參考因素。而根據2017年頒布的最新司法解釋,明確了同桌飲酒者對于醉酒人有妥當安排照顧的法律義務。如未照料致使發生意外發生,同飲者將承擔法律責任。(蘇州廣電全媒體記者朱若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