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江一對失獨夫婦收養了一個8歲的孩子,但收養關系達成才一個月時間,孩子就吵著要回親生父母家中,夫婦倆只得將孩子送回。沒想到,為了解除與養女之間的收養關系,這對夫婦10年之后還得走上法庭。昨天,吳江法院審理了此案。
周某夫婦家住盛澤,今年50余歲,他們的親生女兒18歲時因病去世。失去愛女后兩人非常痛苦,希望能再撫養一個孩子。后來周某夫婦通過親戚介紹,收養了吳江本地一戶家庭的女孩。在庭審現場,周某表示,孩子第一天到家的時候就鬧著要回親生父母家,他們好說歹說希望孩子留下,但過了一個月時間孩子還沒有改變主意,于是周某夫婦只得將孩子送回。從那以后,孩子就再也沒和他們一起生活過。
收養小女孩時,周某夫婦已經辦理了收養手續,第二年周某夫婦便向法院起訴解除與養女之間的收養關系。但由于養女當時未成年等原因,法院駁回了周某夫婦的訴訟請求。這對夫婦一直等到孩子成年了才再次起訴。
審理本案的法官表示,根據我國《收養法》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周某夫婦的代理律師認為,周某夫婦與養女沒有共同生活過,且目前養女已成年,應該可以解除收養關系。該法官提醒,收養關系一旦產生便不可以隨意解除,為避免在以后的生活中產生不必要的糾葛,市民在建立收養關系時一定要慎重。(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