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趙晨民 通訊員 程雨婷 許廷廷)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僅有丈夫一人簽字能否將房屋過戶給他人?昆山法院近期審結了一起類似案件,最終駁回了買房人要求房東過戶的要求,但是買房人可以另案向房東主張賠償。
老李想給自己買一套適合養老的房子,就相中了一套環境不錯的二手房,從看房、到交易過程也都相當順利,老李也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現在就差最后的尾款2萬元沒有支付。眼看就能過戶的時候,房主老萬以各種理由推脫,把過戶時間一拖再拖。這時候老李才發現老萬的房子不是他一個人的,是夫妻共同財產。該套房屋是老萬的搬遷安置房,但搬遷協議上僅有老萬一人的簽字,并且賣房的時候老萬說自己已經離婚了,這可怎么辦呢?老李為了自己能夠正常過戶,就到法院起訴了老萬和老萬的妻子,要求將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
法院審理后查明,老萬夫婦分居很多年,一直在鬧離婚,妻子對于老萬一個人賣房子的事情也確實不知道。最終法院判決駁回老李的訴請,老李只能另外再向老萬主張賠償損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