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趙晨民 通訊員 葛寶華)日前,昆山市法院一審對6起污染環境罪案件進行了集中公開宣判,9名被告人因從事非法電鍍、氧化作業,排放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嚴重污染環境,被依法懲處。
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間,宋某某、袁某以營利為目的,在未取得環保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在昆山市張浦鎮安頭村委會西側150米處開設電鍍作坊,并將含有重金屬的廢水未經處理違法排放,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經環境監測站檢測,其排放的廢水中銅(總銅)、六價鉻、總鉻的含量分別為4.26mg/L、239mg/L、344mg/L,分別為國家《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的10倍以上、3倍以上、3倍以上。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宋某某、袁某的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最終,判決被告人宋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被告人袁某犯污染環境罪,判決有期徒刑1年2個月,緩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本次集中宣判的污染環境罪案件,被告人均是經營非法電鍍、氧化作坊,將含有嚴重超標重金屬的有毒污染物直接排放,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對普通居民的生活環境造成不可逆轉的損害。”昆山市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季志康介紹,其他幾起案件中,被告人均因為其直接排放有毒污染物而受到了法律的嚴懲。季志康告訴記者,針對此類情況,法院將積極探索“勞役代償”、“替代恢復補償”等新型環境侵權責任承擔方式,建立環境公益訴訟、生態修復、環境聯動保護機制,有效提升環境資源案件審判效果,保護好綠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