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蘇報融媒記者 璩介力)昨天上午,太湖傾倒垃圾職務犯罪案在吳中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韓建林犯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被告人張斌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9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
2015年11月,太湖強制隔離戒毒所為進行綠化工程,通過孫秋林介紹與昆山市強順土方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供土協議書》,約定由強順公司為戒毒所供應綠化土。后強順公司將該供土工程轉包給王菊明、陸小弟成立的昆山市錦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5年底,戒毒所分管基建的副所長韓建林、基建科科長張斌同孫秋林等人至太湖西北側魚塘實地考察,并商談填埋魚塘事宜。后孫秋林向陸小弟、王菊明推薦了尚在意向階段的魚塘工程,還與張斌通過電子郵件溝通協商填埋魚塘協議內容,但最終未達成合意。
2016年3月上旬,王菊明、陸小弟在未承接任何新的填土工程情況下,要求孫秋林聯系戒毒所開具“接收土方證明”,并自行擬稿打印土方量為空白的“接收土方證明”,并要求孫秋林幫其聯系戒毒所加蓋公章。經孫秋林電話聯系,王菊明、陸小弟持上述空白證明至戒毒所。張斌向韓建林匯報后,韓建林對該空白證明未加審核便同意加蓋戒毒所公章。事后,孫秋林、陸小弟自行在該證明空白處填寫了“叁百萬立方”。
同年5月底,為便于供應商提供的垃圾能順利運輸,王菊明、陸小弟在該證明尾部添加“其中建筑裝潢垃圾約捌萬立方”字樣,并將兩船垃圾運抵戒毒所。同月31日,陸小弟將上述兩船建筑垃圾運抵的情況短信告知韓建林,并詢問如何處置。韓建林隨即指示張斌安排陸小弟等人將該兩船建筑垃圾卸下并堆放于戒毒所碼頭。
同年6月,王菊明、陸小弟明知魚塘不能填埋后,仍繼續聯系他人供應垃圾。其間,“接收土方證明”被拍照經微信流傳。部分中間商發現后,主動將混有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用船運至戒毒所碼頭。后陸小弟等人將上述未經處理的垃圾直接傾倒至位于戒毒所內的宕口堤岸。
經檢測,現場固體廢物堆體中采集的11個滲濾液樣品均檢出揮發酚,含量均超過了標準限值。涉案的環境污染造成公私財產損失828萬余元,另因對被污染場地進行覆土復綠已產生225128.3元環境修復費用,兩者共計人民幣850余萬元。
另查明,張斌利用擔任戒毒所基建科科長的職務便利,于2013年至2015年期間,在太湖戒毒康復中心裝飾工程、戒毒所擴建工程等項目的建設監管和工程款支付方面為他人提供便利幫助,共計受賄人民幣76000元。
吳中法院認為,韓建林的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同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張斌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3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9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