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房產交易的活躍和火爆,因買房引發的糾紛案件也日益增多。近日,常熟法院審結了一起二手房買賣的案件,違約方不僅需要返還定金2萬元,此外還需賠償對方合計14.5萬元。
2017年5月21日,張某與徐某夫婦及房屋中介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徐某夫婦將位于常熟某新村一套房屋出售給張某,雙方約定3日內去銀行辦理貸款手續。簽訂合同當日張某即交付定金2萬,徐某也出具收據一份并簽字確認。可就在第二天,令張某郁悶的事情發生了。當張某打算約徐某夫婦辦理房屋網簽手續時,徐某夫婦卻告知不想賣了。這買房的定金也收了,合同也簽了,怎么說不賣就不賣了呢?后張某多次與徐某夫婦交涉,徐某稱因不想刺激妻子朱某才不得已簽下房屋買賣合同,其實房屋售價也未達到其預想的價格;朱某則稱:賣房是想換一套樓層低的房屋,現在眼看房價一天一漲,賣掉的房款無法另購一套房屋,所以不打算賣了。鑒于徐某夫婦的違約行為,2017年6月8日,張某訴至常熟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還定金、支付違約金、律師費及因房價上漲而造成其損失的賠償等費用。
庭審過程中,徐某稱房屋售價未達到心理預期價格,且自己也在合同簽訂次日就明確告知房屋中介因售價未達到心里預期價格不打算賣,所以不愿意繼續履行合同。主審法官根據雙方當庭陳述,結合相關證據材料,最終判決徐某夫婦向張某返還定金、支付違約金和律師費,對張某要求的因房屋上漲的費用,因其已及時購得價格相近的同類型房屋,徐某夫婦違約行為并未給張某造成實際損失,故對張某的該項訴請未予支持。判決生效后,徐某夫婦履行了判決確定的義務。
法官提醒:房價日益攀升,買賣房屋行為應該更加慎重。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要正確認識并謹慎行使自己的權利。同時主張違約賠償也是有限度的,比如定金罰則和違約金不能同時適用;房屋買賣合同中一旦出現違約,是否必然承擔因房屋上漲而造成的損失等問題,都需要買賣雙方理性對待。(蘇報融媒記者 趙晨民)